(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供应商应明确承诺:(略)
2.响应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4.响应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二)售后服务内容
1.供应商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电话咨询
中选人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中选人和制造商应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6小时内解决的,应在8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中选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中选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中选人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中选人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中选人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中选人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质量保证期过后,中选人须配合采购人完成视频智能监控平台的迁移工作。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中选人和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