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需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税务网站截图或者承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参加(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股权结构查询,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4.本项目不许分包、转包、挂靠,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附件3); 5.供应商不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截图“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三方面截图证明并加盖公章; 6.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供从“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7.供应商在近三年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