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以上证明文件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即提供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扫描件各一份;或提供供应商(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一份;或供应商的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一份);
3.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扫描件和社会保障资金扫描件的相关材料各一份(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即投标文件中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询价通知书》附件,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可不加盖电子签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询价通知书》附件);
6.供应商信用信息(要求见第四章条款项号“(十四)”中“四、”内容)。
(一)询问和质疑
1.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潜在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质疑和投诉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潜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接收人:(略)
地址:(略)
(二)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其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其附件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其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说明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采购政府采购政策等。
(六)特别说明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七)采购意向链接:
http:(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