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要求(以下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质量要求 :(略) 2、各项指标要求: 指标名称 | 指标 | 有效氯(以Cl计)的质量分数,% ≥ | (略).0 | 游离碱(以NaOH计)的质量分数,% | 0.1~1.0 | 铁(以Fe计)的质量分数,%≤ | 0.(略) | 重金属(以pb计)的质量分数,% ≤ | 0.(略) | 砷(以As计)的质量分数,%≤ | 0.(略) |
备注: (1)若国家对次氯酸钠实行新的标准(以国家下发执行文件明确实施时间起),中标供应商须按新标准执行,并承诺以中标价格执行;若有一方有异议,则招标人有权与中标供应商终止合同。 (2)国家对净水药剂实行新的标准(以国家下发执行文件明确实施时间起),中标供应商须按新标准执行,并承诺以中标价格执行;若有一方有异议,则招标人有权与中标供应商终止合同。 二、商务条件 (一)供货期限:(略) (二)交货地点:(略) (三)交货期:(略) (四)交货方式:(略) (五)与本批招标项目的相关要求 1、货物运抵招标人指定地点后,由招标人(各污水厂使用部门)签收,每批次货物均须保留样品3份,保留样品经双方认定后由招标人污水厂保管;每批次产品必须由招标人污水厂进行自检,每批次的样品检测以招标人污水厂自检结果为准。若中标供应商对招标人自检结果有异议,则由采购使用人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及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全部承担。若出现检测结果不符合行业(企业)标准或不符合采购合同要求的,招标人可直接扣除当批次全部货款且按同期货款进行赔偿;若出现产品检测或抽检累计三次不合格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同期货款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 2、本批招标应按合同包投标,投标人可以对一个或全部合同进行投标,但不得将合同包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拆分投标或漏项投标,拆分投标或漏项投标无效。投标人必须列明所投项目的每一单项的单价。 3、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每批次产品生产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 4、本次采购的次氯酸钠的投标人是代理商的,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的产品必须是其参与本次招投标所代理的产品,不得提供其他生产厂家的产品。 5、本次采购货物应为全新合格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产品来源渠道必须合法,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服务承诺及招标人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6、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中标供应商需确保提供给招标人的产品可正常投加使用不产生结晶,如因产生结晶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包含但不限于管道及设备维护、更换、清理等费用。 (六)验收条件:(略) 1、验收依据:(略) 2、货物的验收: 2.1货物运抵招标人指定地点后,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向招标人提供本批次货物的随车产品生产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和出厂过磅单,且招标人有权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过磅计量核验,并以招标人过磅计量核验的结果作为本批次货物结算依据; 如招标人未要求指定地点过磅计量核验,则以中标供应商提供出厂过磅计量单为准予以结算。如中标供应商无法及时提供随车产品生产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和出厂过磅单,则该批次货物不予结算。 2.2在验收合格前(包含验收过程)货物的安全保管、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中标供应商应为其现场交货服务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同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在到货地现场按照环保相关危化品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且必须在到货地现场设置危险化学品告知牌、操作规程及相关警示标志。在环保部门对到货地现场的防护设备、危险化学品告知牌、操作规程及相关警示标志提出整改时,中标供应商需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相关警示标牌,不能在相关部门提出的限期内整改完成的,招标人将给予每次(略)元的罚款,款项在应付未付货款中扣,环保部门的处罚也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3招标人对中标供应商交付产品的质量异议期为(略)天,自招标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算。若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缺量、损坏或其他质量问题,不受(略)天质量异议期所限,中标供应商应于收到质量异议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的异议作出实质性处理,否则视为违约。 2.4对于中标供应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交付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合同包约定的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退换货,并按该批次货款总金额进行赔偿。 2.5中标供应商负责将产品运送至招标人指定仓库,并承担全部的装卸、保险及运输费,货物在验收合格前由中标供应商自行保管负责;其派出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人身意外情况也应当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2.6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送达的货物进行抽检,随机检测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对应指标要求的,将取样送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七)售后服务 1、中标供应商须需在接到招标人(污水厂)供货通知后(电话、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按各污水处理厂实际需求量在(略)小时内送达,紧急情况下,(略)小时内送达,并提供对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遇台风、水灾或交通管制等原因除外。 2、中标供应商应具有供货及售前售后相应的技术、售后服务人员,需提供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并保证全年每天(略)小时可以随时响应招标人的售后服务要求。 3、中标供应商在货物销售、运输、灌装等过程中所引起的法律、法规问题和事故均由中标供应商自己承担,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4、中标供应商应按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提供货物。送货人员进入厂区后,应谨慎驾驶,注意安全,需服从招标人的管理,灌装时须规范操作,保持卸货场地整洁。因中标供应商送货原因造成场地污染的,每次扣除单次货款或者履约保证金(略)元,并负责恢复场地整洁,因此造成的路面破坏等,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恢复,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条款。 6、中标供应商认为有利于招标人的其他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7、若因供货延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出水水质超标或使环境受到污染等,则需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招标人的间接或直接损失的,招标人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的权力。 (八)履约保证金 1、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须向招标人缴纳合同总价5%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不按规定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没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必须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或其他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银行保函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完成最后一批次所供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期满后(略)天内且无其他未了事项,履约保证金(转账方式提交的)将一次性无息退还或解除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 (九)付款方式 1、按季度支付货款。根据中标供应商每季度实际供货数量对应金额进行结算,并提供对应批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报账。 2、最后一批次货款于合同要求总数量全部供应完成且质保期满后无其他事宜予以一次性支付,中标供应商需提供对应批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报账。 3、上述货款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提供相应批次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招标人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十)专利说明 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合同的投标人应保证福建吉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招标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获得合同的的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并赔偿福建吉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招标人的损失。 2、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招标文件及所附的有关资料,如违反,必须赔偿福建吉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招标人的所有损失,且福建吉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招标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十一)违约责任 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若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中标供应商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招标人有权选择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招标人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每次(略)元,由中标供应商现金/银行转账支付或招标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未付的货款中扣除。 (2)若中标供应商逾期交货达(略)天(含(略)天)以上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供应商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略)%;中标供应商现金/银行转账支付或招标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未付的货款中扣除。 2、产品违约责任 (1)合同有效期内,产品抽检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或使用标准的,招标人有权退还该批次产品,并按同期货款金额进行赔偿;合同有效期内,相关管理部门对产品抽检第一次发现质量问题,招标人将没收全部货物,并按同期货款金额进行赔偿;产品抽检第二次发现质量问题,招标人将没收全部货物,并按同期货款金额的两倍进行赔偿;产品抽检累计三次发现质量问题,招标人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按同期货款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 (2)若因中标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问题或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无理由拒绝供货,造成招标人工厂使用延误或招标人需要进行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确定新的中标供应商之前,招标人可自行根据市场询价金额采购,比原中标金额高出部分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若重新招标的中标金额比原中标金额高出部分由原中标供应商赔偿到原合同期满为止。 (3)如因供货延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出水水质超标或使环境受到污染等,则需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招标人的间接或直接损失的,招标人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的权力。 (4)若明确因供货时效、中标产品质量等中标供应商的原因造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招标人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后果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招标人还将追究其相应的环保责任及法律责任。 (5)中标供应商应按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提供货物。送货人员进入厂区后,应谨慎驾驶,注意安全,需服从招标人的管理,灌装时须规范操作,保持卸货场地整洁。因中标供应商送货原因造成场地污染的,每次扣除单次货款或者履约保证金 (略) 元,并负责恢复场地整洁,因此造成的路面破坏等,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恢复,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违约终止合同 (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招标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略) 天内(或经招标人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违约通知,招标人终止本合同。 (2)中标供应商若有下述情况,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没收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十二)其他要求 1、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部份或全部转移或转包给第三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生产的产品。 2、中标供应商需确保提供给招标人的产品在正常投加使用时不产生结晶,若产生结晶则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结晶造成的损失,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管道及设备维护、更换、清理费用等(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中标供应商保证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向招标人相关工作人员给付任何性质或名义的金钱、财物或提供免费或代付费的服务,以获取招标人合同义务之外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