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略)年生猪屠宰能力提升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项目询价公告
为完成(略)年生猪屠宰能力提升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基于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就湖南双新生猪屠宰冷链配送项目“(略)年生猪屠宰能力提升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项目”供应商遴选进行公开询价比选。
一、项目服务内容:
1.审核结算编制依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审核工程结算依据的完备性;
3.分析施工合同,审核结算方法的适用性;
4.对照竣工图,审核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整性;
5.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
6.进行工程计价,审核工程计价的合理性;
7.审核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的合理性;
8.审核签证、索赔、变更等造价的合理性;
9.审核发现的异议,与编制单位进行技术核对,确定正确数据,并调整核对后工程量及造价;
(略).出具审核报告书;
备注:(略)
(略)年生猪屠宰能力提升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项目预算总价为包干价。
二、项目时间要求:
(略)年生猪屠宰能力提升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略)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三、参加项目询价比选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能够保守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信息安全,需提供书面承诺书。
四、收费标准及报价:(略)
五、比选方式:(略)
六、询价文件获取:(略)
七、询价响应文件内容、送达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询价比选响应文件内容:
1.参加询价供应商基本情况(含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2.报价单(加盖公章);
3.合同主要条款响应承诺书;
(二)送达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请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八、本项目第一次询价响应单位如不足三家,在事项及内容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将直接发布第二次公告;第二次公告响应单位如不足三家,则在已递交响应文件的单位中确定该项目成交人。
九、本询价书解释权归湖南双新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双新食品有限公司
(略)年(略)月9日
附表:(略)
编号
条款 名 称
内 容
1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2
报价文件份数
一份。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合同
委托方:(略)
咨询人:(略)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服务:
1.项目名称:(略)
2.服务类别:(略)
二、本合同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审核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有效期至服务费用付清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 托 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住 所:(略)
开户银行:(略)
帐号:(略)
邮政编码:(略)
电话:(略)
传 真:(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第六条咨询人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密,保证不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咨询结果对外泄露。
第七条咨询人应严格遵循职业操守,客观、公正严谨地进行咨询服务,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为第三人利益损害委托人利益。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及因资料外泄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六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与委托人有关联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则应当在(略)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五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和时间计算。
第二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三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支付建设工程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它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本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本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违约或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以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业务的工作依据:(略)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范围:
(略)年生猪屠宰能力提升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价标准、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供造价咨询报告(工程结算审核)。
第三条本次工程编制需出具工程编制报告一式叁份。
第四条本项目委托提供咨询人现场办公的便利,并按照咨询人提交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预算审核、结算报审所需全部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收到对咨询人要求作出答复事宜的书面报告后,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若超出上述时限,完成日顺延。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按其所列清单给齐资料之日起,(略)万以下的工程,(略) 日内出具预算编制初步结果;(略)万到(略)万的工程,(略) 日内出具预算编制初步结果;(略)万以上的工程,(略) 日内出具预算编制初步结果。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酬金:
1.本项目按湘价协〔(略)〕(略)号文的计算,经双方协商,本项目服务费金额 元(大写:(略)
2.支付:(略)
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四部分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咨询人应对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严加保密,本合同履行期间和本合同终止后,除依司法机关调查或经委托人同意的,咨询人不得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如果咨询人违反保密义务,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需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咨询人应对预算编制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派出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业务要强,政治素质要高、协调能力要强;在审核过程中能够坚持原则、服从大局、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略)
姓名:(略)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反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略)
委托期限:(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面)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反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3:
报 价 表
报价人名称:(略)
项目名称:(略)
(略)年生猪屠宰能力提升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项目清单价格表
工程结算审核和资料编制主要内容
收费基数
收费基数优惠率(≥(略)%)
金额(元)
(1)审核结算编制依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审核工程结算依据的完备性;
(3)分析施工合同,审核结算方法的适用性;
(4)对照竣工图,审核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整性;
(5)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
(6)进行工程计价,审核工程计价的合理性;
(7)审核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的合理性;
(8)审核签证、索赔、变更等造价的合理性;
(9)审核发现的异议,与编制单位进行技术核对,确定正确数据,并调整核对后工程量及造价;
((略)) 出具审核报告书;
竣工结算价和核增、减额两个部分。(核增、减率按照该项目总投资额的(略)%进行报价)
合价
注:(略)
附件4:
1.供应商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2.合同主要条款响应承诺书(供应商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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