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仓储区砌筑
工程采购公开询价文件
因采购人业务需要,现就询价采购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仓储区砌筑工程,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项目情况及询价要求具体如下: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略)
(二)合同工期:(略)
(三)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在赤水铁路货场北侧围墙、东南侧围墙建设长度约(略)m防尘网,防尘网采用6米长的DN(略)×6mm镀锌钢管间距5米设置作为防尘网主体结构,钢管埋深0.7m,采用C(略)混凝土浇筑基座0.5x0.5x0.5m包裹钢管底部作为基础,基座上覆土0.2m。采用(略)目的绿色密目网使用Φ5mm钢丝绳上下两端拉挂,竖向每隔0.5m使用1.2mm镀锌铁丝将防尘网绑扎固定于钢管上,防尘网设置高度约5米,详细做法详见防尘网施工图。承包单位根据建设方案图纸施工,包工包料。
2.仓储区砌筑工程。在赤水铁路货场东北侧散堆场砌筑长度约(略)米挡墙,挡墙采用空心水泥砖砌筑,高度0.(略)m,宽度0.(略)m,挡墙三面采用M7.5水泥砂浆抹灰,抹灰厚度(略)mm,挡墙完成尺寸为高度0.4m,宽度0.(略)m,详细做法详见做法大样图,承包单位根据施工要求施工,包工包料。
3.其他相关要求以施工图纸及国家、行业相关规范为准。
二、采购上限控制价
采购上限控制价 |
工程名称:(略) |
序号 |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全费用综合单价(元/米) | 上限控制价(元) |
1 | 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 长度约(略)m防尘网,防尘网采用6米长的DN(略)×6mm镀锌钢管间距5米设置作为防尘网主体结构,钢管埋深0.7m,采用C(略)混凝土浇筑基座0.5x0.5x0.5m包裹钢管底部作为基础,基座上覆土0.2m。采用(略)目的绿色密目网使用Φ5mm钢丝绳上下两端拉挂,防尘网设置高度约5米,详细做法详见防尘网施工图。 | m | (略) | (略) | (略) |
2 | 仓储区砌筑工程: 长度约(略)米挡墙,挡墙采用空心水泥砖砌筑,高度0.(略)m,宽度0.(略)m,挡墙三面采用M7.5水泥砂浆抹灰,抹灰厚度(略)mm,挡墙完成尺寸为高度0.4m,宽度0.(略)m,详细做法详见做法大样图。 | m | (略) | (略) | (略) |
| 上限控制价合价 | (略) |
备注: 1.费用为完成本工程施工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有成本费用、利润、税金、保险等)。 2.其他:(略) |
|
三、承包单位资格条件要求
承包单位需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满3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三)具有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施工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询价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略)
(二)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 (略)年1月5日起至(略)年1月8日(略):(略)
(三)采购文件售价:(略)
五、报价书要求
(一)报价供应商须提供以下内容的报价书:(略)
(二)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含税),且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上限控制价,否则报价无效。
(三)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询价公告有效期内报价固定不变。
(四)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表示认可我方报价函提出全部要求及合同草案,且不可撤回。
六、响应文件递交及相关事宜
(一)采购人将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已报名的供应商可以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二)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略)
七、评审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询价公告实质性要求的报价文件,根据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有多个投标人的报价相同时,则按注册资金本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注册资本金相同,最后按提交文件的先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八、报价截止日期
(略)年1月9日(略)时前。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广西交投经营性集中采购管理平台(http:(略)
十、联系人及电话:
新港公司覃工(略)
附件:(略)
2.合同草案
广西梧州新港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略)年月日
附件1.响应文件封面及报价单格式
广西梧州新港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仓储区
砌筑工程响应文件
报价单位(章)
(略)年 月 日
一、报价单
广西梧州新港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要求,我司对广西梧州新港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仓储区水泥砖砌筑工程报价如下:
货币单位:(略)
报价单 |
工程名称:(略) | |
序号 |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全费用综合单价(元/米) | 报价(元) |
1 | 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 长度约(略)m防尘网,防尘网采用6米长的DN(略)×6mm镀锌钢管间距5米设置作为防尘网主体结构,钢管埋深0.7m,采用C(略)混凝土浇筑基座0.5x0.5x0.5m包裹钢管底部作为基础,基座上覆土0.2m。采用(略)目的绿色密目网使用Φ5mm钢丝绳上下两端拉挂,防尘网设置高度约5米。具体做法详见防尘网施工图。 | m | (略) | | |
2 | 仓储区砌筑工程: 长度约(略)米挡墙,挡墙采用空心水泥砖砌筑,高度0.(略)m,宽度0.(略)m,挡墙三面采用M7.5水泥砂浆抹灰,抹灰厚度(略)mm,挡墙完成尺寸为高度0.4m,宽度0.(略)m。详细做法详见做法大样图。 | m | (略) | | |
| 总报价合计 | |
说明:
1.本报价为完成本工程施工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有成本费用、利润、税金、保险等)。
2.其他:(略)
报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声明函
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情形: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公司承诺:(略)
单位 ( 公章 )
日期:
三、资格资料
(请对照报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放入报价文件:(略)
附件2.合同草案
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仓储区筑工程
施工合同
(草案)
合同编号:
发包人:(略)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工期
1.1工程名称:(略)
1.2工程内容:(略)
1.2.1承包范围:(略)
1.2.2相关要求:
1.2.2.1本工程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在赤水铁路货场北侧围墙、东南侧围墙建设长度约(略)m防尘网,防尘网采用6米长的DN(略)×6mm镀锌钢管间距5米设置作为防尘网主体结构,钢管埋深0.7m,采用C(略)混凝土浇筑基座0.5x0.5x0.5m包裹钢管底部作为基础,基座上覆土0.2m。采用(略)目的绿色密目网使用Φ5mm钢丝绳上下两端拉挂,竖向每隔0.5m使用1.2mm镀锌铁丝将防尘网绑扎固定于钢管上,防尘网设置高度约5米,详细做法详见防尘网施工图。承包人根据建设方案图纸施工,包工包料。
仓储区砌筑工程。在赤水铁路货场东北侧散堆场砌筑长度约(略)米挡墙,挡墙采用空心水泥砖砌筑,高度0.(略)m,宽度0.(略)m,挡墙三面采用M7.5水泥砂浆抹灰,抹灰厚度(略)mm,挡墙完成尺寸为高度0.4m,宽度0.(略)m,详细做法详见做法大样图,承包单位根据施工要求施工,包工包料。
1.2.2.2防尘网抗风荷载计算负荷≥(略)pa;钢绞线张力设计值(略)N,(按照安全系数≥2.5考虑);在开展施工前要认真检查与清除施工区域内杂物、平整场地,确保机械通行无阻,探明并标记地下管线(燃气、电缆)制定保护措施。
1.2.2.3基坑开挖时挖至设计标高前预留(略)mm人工修边量,基底标高误差控制在±(略)mm;砼浇筑前铺设级配碎石并进行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略);混凝土浇筑采用分层法进行浇筑(每层≤(略)mm)塌落度控制在(略)±(略)mm;养护采用土工布覆盖+定时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小于(略)D。
1.2.2.4立柱安装进行垂直度控制,立柱双向垂直偏差≤3%,安装∠(略)角钢支撑架(水平夹角(略)°,间距1.5m)进行临时固定,待混凝土强度≥(略)%后方可拆除。
1.2.2.5防尘网挂设:(略)
1.2.2.6本项目水泥砖砌筑工程选用MU(略)以上强度等级空心砖,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7.5。
1.2.2.7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要求密目网、镀锌钢管、钢丝绳、空心砖等主(辅)材必须符合图纸及规范(国标)要求,采购前须报经建设单位确认。
1.2.2.8其他具体要求以设计图纸及国家、行业相关规范为准
1.2.3安全环保目标:(略)
1.2.4承包方式:(略)
1.3工期:
1.3.1工程计划工期:(略)
1.3.2除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原因外,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固定不变,如出现前述原因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合同单价不变。
第二条 工期实施
2.1工期延误。承包人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开工和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合同结算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结算价款的(略)%。如承包人延期开工或竣工超过(略)天的,发包人有权选择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自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2日视为本合同自动解除,且承包人应于合同解除后3日内将其人员和设备等全部物品撤出项目现场,如果在前述3日内工程现场仍有承包人任何物品,视为承包人放弃对该等物品的权利,但因遗留物品带来的一切损失等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遗留物品,且无需向承包人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合同单价不变。
2.2暂停施工。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要求的,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发包人将在停工后(略)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安排复工,且发包人就此无需向承包人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停工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予以相应的顺延,合同单价不变。如停工是由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因此无法按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2.1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
3.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元,其中:(略)
3.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作调整。
(1)合同工期在施工期内的承包人自购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影响的工程造价变化。
(2)开工报告批复后如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发包人予以签证后,同意工期顺延,但无费用索赔。
(3)承包人应承担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台风、暴雨及特大暴雨)及政策变化风险等其他意外困难等风险。
(4)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检验、检测、检定等费用,包含在合同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若承包人不进行试验、检验,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并按增加一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5)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价格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对其所采购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须提交经检测的合格证明,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有质量疑问的材料及设备将联系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结果合格,检测及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结算与支付
无预付款,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全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开具经审核后的与结算总额相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略)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项的(略)%,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略)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3.3.2工程结算原则
3.3.2.1若施工过程中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考核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
3.3.2.2承包人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迟一日,发包人扣减承包人(略)元工程款。
3.3.2.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章、较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整改合格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3.3.2.4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发包人按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
3.3.2.5承包人未达到质量要求造成返工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如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除按实际损失赔偿外,并扣罚承包人工程款(略)元/次,结算时扣除。
3.4.3质保金3%,不计利息。本工程项目质保期为2年,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质保期满合格证书》后,发包人退还质保金。
3.4.4支付方式:(略)
3.4.6其它
3.4.6.1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4.6.2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略)
第四条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4.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4.2该工程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人除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4.3发包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费用,如由于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或工程不合格未通过发包人、使用单位及部门验收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对此不持有异议。
4.4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于发包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第五条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5.1按双方约定日期,承包人组织该工程的实施,并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清洁、进度等负责,无论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如确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任何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1.2.2约定的质量等级,如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要求承包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2本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文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3承包人自行负责保护施工过程中全部工程、设备、设施、物品,并负责保护已完工程成品,费用己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4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5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的环保、清洁,并符合工程所在地区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文明工地”要求,如造成损失或罚款,由承包人承担。且在完工后和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清理,并达到发包人要求。
5.6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7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要求,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做好施工安全环保工作,并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5.8前期手续的办理,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民扰和扰民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及环保纠纷等,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及罚款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9承包人所交付的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负责进行修复,使之符合上述质量标准和发包人要求,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应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罚款和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包人被追诉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全部款项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不足的部分,承包人负责继续赔偿。
5.(略)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泄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在履行本工程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发包人信息及相关技术资料。
5.(略)承包人就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问题应接受发包人监督、管理。
5.(略)因设计变更产生新增工程内容的,按以下原则计价:(略)
第六条 验收
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以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按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6.2工程验收标准
6.2.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相互间有出入时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6.2.2国家及有关部门对上述规范重新修订时,以现行规范为准;规范如有遗漏,遗漏部分的内容可参阅相关的规范及标准。
6.2.3无规范和标准时,以设计部门提出经业主同意的标准执行。
6.3竣工日期:(略)
第七条 质量保证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7.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其它约定详见合同附件1。
7.2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略)](略)号)文件要求,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缴纳;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及项目缺陷责任期鉴定意见据实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7.3工程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之日起5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
8.1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发包人及有关上级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照章作业、杜绝事故发生。
8.2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先代承包人垫付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垫付的费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工亡事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并在规定时间清理出场(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未完成清场的,按每天(略)元从结算款中扣减清算。
8.3承包人必须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并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后持证上岗。施工作业期间工地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实时巡查。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4承包人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8.5施工场地须按照标准设置围挡,将施工场地与外部公共区域隔离。
8.6施工组织设计须明确施工机械、材料、工器具、加工区等摆放场地;施工机械、材料等摆放场地,设置标识牌,标识明确,设备、材料须摆放整齐;
8.7增加标明土方开挖及回填时堆放的位置及车辆运输线路,拉运土方、砂石料等材料的施工车辆须篷布覆盖,方可进出场;
第九条 保险
9.1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保险费在中标价款中。
9.2承包人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该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
9.3 承包人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保险。
9.4承包人负责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意外伤害事故,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无法完全覆盖损失的,其余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代为支付的,承包人应全部补偿发包人。如有医疗、工伤、死亡等事件发生,无论承包人是否为施工人员投保相关保险,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果施工人员向发包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起诉,发包人被裁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包人应予以全部赔偿。
第十条 违约、索赔
(略).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提前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略).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竣工,按(略)元/天计算支付违约金。工期逾期超过(略)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结算总价的(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如承包方拒不退场,发包人有权拒绝对已完工程结算,必要时请政府管理部门清除出场,并列入发包人黑名单。
(略).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略).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一次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结算总价的(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略).5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结算总价的(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略).6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向承包人按违约金(略)元/天从最终结算款中扣减。
第十一条 发包人责任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对承包人因为本合同所遭受的损失而提供的赔偿应和其过错成比例,且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略)%。损失指任何的损害、损失、责任、成本、收费、费用、罚款、支出或付款(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后果性的还是偶然性的),包括:
(略).1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损害;
(略).2任何声誉上的损失;
(略).3和任何人针对发包人的诉求有关的损失;
(略).4收益的损失或实际或潜在的利润的损失;
(略).5补救的成本;
(略).6机会的损失,包括和第三方签订或完成某一安排的机会带来的损失;
(略).7在全部补偿基础上的法律费用和成本。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略).1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如环保政策)、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特大暴雨、疫情、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战争。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略).2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可能、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略).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略).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略).5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略).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略).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廉洁条款
基于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本合同的廉洁协议,双方应明确知道发包人禁止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之前、之中、之后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等相关制度。
在本合同期间内,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表明或者认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贿赂、回扣等行为从发包人谋取了合同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造成发包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发包人说明并配合发包人进行查处工作。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利益或者损失向承包人要求返还或者赔偿,或者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相应给付义务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保密
(略).1本合同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包括施工图纸、商业秘密、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信息接收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泄密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密期限为(略)年。
(略).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约束力。
第十六条 通知
(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件、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略).3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
(略).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略).5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应及时通知接收方,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略).6上述送达地址及接收人
发包人接收人:(略)
发包人地址:(略)
承包人接收人:
承包人地址: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略).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该补充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略).2下列情形下,双方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略)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一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略).3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略).1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有违反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的,将按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附则
(略).1双方确认其已经审阅并理解本合同的条款且已经就条款相关的任何疑问得到满意的解释,并确认本合同的条款为双方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属于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略).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略).3经合同双方签署、加盖公章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略).4合同附件:(略)
附件1:(略)
2.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处)
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略)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签订日期:(略)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仓储区砌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广西梧州新港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了解清楚施工范围、边界,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以及在施工区域内存放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以发包人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单为准。
第三条 凡是在施工区域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施工前,承包人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的名单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
第五条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制度。
1、承包人在施工全过程中要对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的事故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有效防止因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前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
2、发包人对施工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在对承包人施工资质、人员持证、临时用工情况、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机械等开展排查,并监督承包人对隐患按期完成治理。
第六条 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和现象时,有权进行制止、纠正或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
第七条 在发包人生产区域工作,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必须办理工作票时,发包人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第八条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承包人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等)一式三份,报送发包人备案。当发包人发现施工方案有影响运行设备和人员安全时,有权提出修改的意见。经各方对施工方案确认无异议后,承包人方可正式组织实施。同时,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施工内容和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应立即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在确认施工人员掌握后,方可施工。承包人应对自己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承包人应自备满足安全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开工前,承包人应到发包人处办理外来人员出入证并佩戴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承包人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着装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承包人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四条 承包人人员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发包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退出现场。
第十五条 承包人人员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或其他违规、违法事件。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发包人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禁止承包人人员带领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发包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退出现场。
第十八条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发包人的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发包人已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或现场安全负责人)共同明确办理工作票的相关事宜;当发包人明确需办理工作票手续时,承包人未办工作票前,严禁擅自开工。
第二十条 承包人人员不准到与施工无关的生产场所闲逛,施工人员上下班、或搬运物品要按规定的路线行走。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发包人的电、水、气源,应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提出申请,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时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开关、阀门。
第二十二条 在无发生火灾的特殊情况下,禁止使用发包人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发包人的运输工器具,建筑材料,施工废料等。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必须接受和配合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按期整改;未按时整改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有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立即通报发包人,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调查。如发生人身死亡或特大事故,承包人立即会同发包人,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人身受伤事故时,在原因和责任未明确前,承包人应首先垫付医药费,让受伤人员的及时治疗。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在施工中有权拒绝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违章指挥。
承包人工作期间,要履行施工工作场所、设备的隐患排查的义务,发现隐患后要立即告知发包人并配合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由于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或本协议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承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必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即是安全违约,承包人必须接受处罚,见附表(安全违约罚款一览表)。
第三十条 由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计量款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为方便联系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
1、发包人指派覃锐江 同志为现场安全协调人,联系方式:(略)
2、承包人指派同志为现场安全负责协调人,联系方式:(略)
第三十二条 在对施工安全相关的重大问题上要传递信息时,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1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竣工验收后结束。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叁份。
安全生产合同附表:
安全违约扣款一览表
序号 | 违约内容 | 违约扣款额 |
1 | 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凉鞋、裙子(特殊工种除外)。 | (略)元/人.次 |
2 | 生产现场不正确戴安全帽。 | (略)元/人.次 |
3 | 生产现场吸烟。 | (略)元/人.次 |
4 | 承包人擅自改变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的。 | (略)元/次 |
5 | 未经发包人许可,无票在运行设备上工作的。 | (略)元/次 |
6 | 未经发包人许可,随意动火工作。 | (略)元/次 |
7 | 施工结束后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未将垃圾倒在指定地点。 | (略)元/次 |
8 |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操作。 | (略)元/次 |
9 |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 (略)元/人.次 |
(略) | 承包人人员无故进入其他生产区域。 | (略)元/人.次 |
(略) | 擅自动用发包人的设施、设备的。 | (略)元/次 |
(略) | 安全整改意见未整改,无正当理由延期的。 | (略)元/天 |
(略) |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 (略)元/人.次 |
(略) | 承包人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 | (略)元/次 |
(略) | 未经同意擅自接拆施工电源。 | (略)元/次 |
(略) | 跨越围栏。 | (略)元/次 |
(略) | 擅自操作发包人站内设备。 | (略)元/次 |
(略) | 施工现场人员总数超过工作票人数。 | (略)元/次 |
(略) | 施工现场人员名单与实际名单不符。 | (略)元/次 |
(略) | 工作负责人冒名顶替,票面负责人不在现场。 | (略)元/次 |
(略) | 工作票签发人冒名顶替。 | (略)元/次 |
(略) | 高处作业传递物件上下抛掷。 | (略)元/次 |
(略) | 未经同意擅自打开发包人运行中的屏柜。 | (略)元/次 |
(略) | 发包人站内行车速度超过(略)km/小时。 | (略)元/次 |
(略) | 设备区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 | (略)元/次 |
(略) | 施工现场中塑料薄膜等易飘物未处理固定。 | (略)元/次 |
(略) | 未经许可,无施工负责人带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 (略)元/次 |
(略) | 未经许可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导线、钢卷尺等工作。 | (略)元/次 |
(略) | 施工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 (略)元/次 |
(略) |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路线出入。 | (略)元/次 |
(略) | 工作间断不清理、清扫工作现场。 | (略)元/次 |
(略) | 未经值班员同意外单位车辆进入设备区。 | (略)元/次 |
(略) | 易燃物品长期暴露在烈日下而未做措施者。 | (略)元/次 |
(略) | 外单位人员在站内施工时,不按规定佩戴临时工作牌。 | (略)元/次 |
(略) | 现场施工电源线裸露。 | (略)元/次 |
(略) | 未按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 (略)元/次 |
(略) | 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未立即提出,盲目施工。 | (略)元/次 |
(略) | 施工中未使用合格原材料,造成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 (略)元/次 |
(略) | 施工中造成设备损伤或人身伤亡。 | (略)元/次 |
(略) | 工作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 (略)元/次 |
(略) |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配电间堆放杂物、防雨、防潮不当。 | (略)元/次 |
(略) | 临时电源电缆老化,接头过多,接头处处理不当。 | (略)元/次 |
(略) |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略)元/次 |
(略) | 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或乱指挥。 | (略)元/次 |
(略) | 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 (略)元/次 |
(略) | 使用伪造特种作业等相关资质证件。 | (略)元/次/人 |
附件2:(略)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发包人(全称):(略)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赤水铁路货场防尘网安装工程、仓储区砖砌筑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证范围按合同承包内容及范围进行保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即缺陷责任期,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略)
三、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略)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按照市场价的两倍计价。经承包方维修两次以上的发包人将按照市场价的两倍以上价格另选其他方施工单位维修,并自维修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经承包方维修两次以上的发包人将按照市场价的两倍以上价格另选其他方施工单位维修,并自维修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对由于自身原因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略)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略)
若无承包人责任,发包人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略) 天内,并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等其它异议后,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工程质量保修证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