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乌东德库区库尾航道整治工程属新建工程,位于攀枝花市、凉山彝族自治州,上起两江口(金沙江与雅砻江汇合口),下至平地师庄(攀枝花与云南交界处)全长约(略)km。按照内河航道Ⅲ级航道标准建设,航道尺度为3.0×(略)×(略)m(水深×宽度×弯曲半径),通航保证率为(略)%,设计代表船型为(略)t级货船。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工程、清礁工程、航标工程、航道工作站和公共锚地等。
航道整治工程包括三堆子石滩、大鲊石滩、岩养河滩、马店河滩、马头滩、迤资滩、蚕豆湾滩、箐门沟滩、湾子滩、大箐沟滩、拉鲊滩、次格地滩、疙瘩滩、紫石坝滩、田尾巴滩、迤巴利滩、三滩、糯鲊滩等(略)处碍航滩险及零星清礁、生态工程的整治建设。配套工程主要包含航标工程、迤资航道维护工作站、拉鲊航道维护工作站、鱼鲊航道维护工作站(完全利用)、阿基鲁公共锚地以及支持保障系统、维护船艇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工程总投资(略).(略)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略).(略)万元,占工程总投资1.(略)%。计划施工期为(略)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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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略)
(2)建议将金沙江与雅砻江汇合口上游边滩、金沙江左岸岩养河边滩(大沙坝人工产卵场)、金沙江银江镇边滩、马店河边滩、子石坝边滩附近的施工活动在8月~(略)月底进行,以尽可能避开鱼类的产卵期和育幼期。
(3)严禁在取水口、金沙江下游干热河谷水土流失敏感生态保护红线、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猕猴自然保护小区、公益林范围内设置抛泥区、施工营地、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场地。
(4)金沙江下游干热河谷水土流失敏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岩养河滩整治工程,严格控制陆域施工范围,禁止越界施工。
(5)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猕猴自然保护小区附近的水下疏浚作业活动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尽量避开午间、黄昏和夜间时段施工,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鸣笛,同时应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以减少施工对猕猴自然保护小区的影响。
(6)在临近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猕猴自然保护小区的航道设置禁止鸣笛标志,避免往来船舶产生的噪声惊扰保护区内动物;在金沙江下游干热河谷水土流失敏感生态保护红线、金沙江左岸岩养河边滩(大沙坝人工产卵场)区域内设置警示牌,提醒往来船舶经过时减速慢行,避免船舶环境风险。
(7)在受施工影响较大的江段栽种适宜当地生存的沉水植物如石莲子等,以增加产粘性卵鱼类的产卵场面积,为仔稚鱼提供栖息、躲避场所;同时应通过有计划地人工增殖放流,补充主要影响鱼类早期苗种资源量,扩大补充群体规模,增殖放流后应定期开展增殖放流的效果评估工作;开展珍稀鱼类的应急救护工作。
2、水环境:(略)
(2)在临近四川博鑫铜业有限公司取水口实施拉鲊滩疏浚作业时,优化抽水方案、时段以及疏浚施工时段,协调整治施工时段、抽水时间及抽水控制方式,尽量错峰施工;在取水口侧布设防污屏,将取水口与施工区分隔开;不得使用污染水体的化学物质,相关作业船舶必须满足安全及防污染要求。
(3)施工单位收集施工船舶油污水,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接收处置,不得向金沙江中排放生活污水;在陆域施工场地(迤资航道工作站、拉鲊航道工作站、阿基鲁公共锚地以及航标工程建设等)设置沉淀池,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等进行沉淀,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营地租用当地的民房,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4)航道工作站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略)-(略))中相应标准后回用于绿化灌溉及洒水降尘,不外排。
(5)营运船舶油污水和生活污水须按照所处港口辖区发布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方案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定期运往附近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船舶油污水全部交给第三方公共污油水回收单位集中处置,不得直接在评价水域内排放污水。
3、环境空气:(略)
(2)加强施工设备及车船的养护,施工船舶、施工机械要及时进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避免因机械保养不当而导致的尾气排放量增大,对于排放量严重超标的机械应禁止使用。
(3)航道工作站厨房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配套厨房产生的油烟经处理后达标可排放。
4、声环境:(略)
(2)建议合理安排爆破时间,避免选择居民休息时段作业,并将爆破作业江段划为警戒区,爆破报警信号发出后,立即疏散江面及周边非爆破作业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解报后方可出入。
(3)运营期加强管理,船舶在经过敏感目标航道段禁止夜间鸣笛,合理使用噪声污染小的风笛、电笛,以减少船舶交通噪声对航道沿线居民正常生活、休息的干扰。
(4)在声敏感点(鲊石)航段处实施夜间禁鸣、限速管理,可结合航标工程,在此航段沿岸布设限速、禁鸣警示牌,进行跟踪监测,适时采取降噪措施。
5、固体废物:(略)
(2)施工船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储存,严禁随意排放,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可送至岸上,与陆上施工场地的生活垃圾一并外运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委托专业单位接收处理。
(3)在航道工作站和公共锚地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后送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垃圾收集设施可采用垃圾桶或垃圾池。
(4)运营期船舶垃圾可由航道沿线的港口及航道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统一接收,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严禁向水域倾倒任何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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