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处置废水和生活污水。按《报告表》要求,处置废水经厂区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灌南沿海产业中小企业园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在工程设计及建设中,应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全过程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加强废气的收集处置,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项目运营过程中来料接收和破碎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略)m排气筒DA(略)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运营期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2类区噪声标准,厂界外(略)米范围内敏感点目标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排放限值。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略)〕(略)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略)〕(略)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