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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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略)〕(略)号
关于对扬中市人民医院新增1台、搬迁1台DS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扬中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新增1台、搬迁1台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略)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略)-(略))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DSA设备和机房应按照《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略)-(略))中的规定设置屏蔽防护,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需随身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结果报我局。
(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与该项目相关辐射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
(八)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重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项目履行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其它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4月(略)日
抄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