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合江县食品产业园区先市镇建设项目 (先市食品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合江县临港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合江县食品产业园区先市镇建设项目(先市食品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合江县先市镇(合江县食品产业园区),建设(略)方/天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一次性建设,设备分期安装(一期(略)方/天,二期(略)方/天),收集处理合江县食品产业园区贾山组团废水,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两级AO+二沉池+絮凝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臭氧氧化池+磁混凝沉淀池+消毒池+活性炭吸附”,尾水排放至沙溪子河。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相关产臭单元恶臭气体的收集处理,进一步优化完善废气收集方案,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生物滤池处理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过程的环境管理,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入厂废水监测工作,按照设计进水水质控制入厂废水浓度,经处理后尾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应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 (略)—(略))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氯化物应达到《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一级标准,其余指标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A标。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采样口,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预测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为:(略)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