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龙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云龙奇峰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汇兴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泸县龙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云龙奇峰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泸县云龙镇、兆雅镇、奇峰镇实施龙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河道治理,新建生态护坡4.(略)公里,生态步道3公里;新建城镇污水管网5.(略)公里;对云龙污水处理厂实施扩容改造,处理规模由(略)m3/d提高到(略)m3/d。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 项目可研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泸县发改行审〔(略)〕(略)号),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及泸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落实《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略)年修订)》《四川省施工场地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采取洒水降尘、及时清扫地面等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临时堆土场使用防雨布进行遮盖降尘。云龙污水处理厂各产臭单元采用密闭设计,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泥转运全密闭。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农户污水处理设施或云龙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污水管网试压废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围堰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返回河道;云龙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相关标准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目标;围挡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隔声效果;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确保噪声排放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紫外线灯管、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按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柴油发电机房、危废贮存点、紫外线消毒渠、一体化生物反应器、格栅池、调节池、污泥池、硝化反硝化设施、污泥脱水间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避开雨季,选择枯水期围堰施工,做好施工导流及围堰排水工作,保护鱼类资源;开挖表土用于回填、绿化覆土;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区域,竣工后恢复占地植被;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平整土地,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七)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略) 四、项目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