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函〔(略)〕(略)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宜昌市(略)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略)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掌握(略)年以来全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全市人口发展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我市抽中住户的全部人口,全市共抽取约1.5万住户、4万人。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标准时点为(略)年(略)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一)市发改委:(略)
(二)市教育局:(略)
(三)市***:(略)
(四)市民政局:(略)
(五)市财政局:(略)
(六)市人社局:(略)
(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略)
(八)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略)
(九)市卫健委:(略)
(十)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略)
四、经费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略)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略)〕(略)号)明确,(略)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将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调查对象和调查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要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充分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5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