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略)〕(略)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5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3 风险分析和事件分级
3.1 风险分析
3.2 事件分级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处置措施
5.5 响应终止
5.6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8.2 宣传培训
8.3 预案演练
8.4 奖惩机制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程度,保障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稳定运行、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在生产运行中发生的泄漏、火灾和爆炸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的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业园区(含化工园区)内部集输管网、城区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宜昌市境内建成投运油气长输管道2条,总长(略).(略)公里:(略)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及时、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依法依规、快速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准备、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管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指挥能力。
(4)政企联动、协同应对。深化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资源统一调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政企联动、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体制。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宜昌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较大及以上管道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和跨行政区域的一般管道突发事件(Ⅳ级)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以内或者不跨行政区域的Ⅳ级以下管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负责处置。该指挥部为市政府应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专项工作机制,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范围。
指挥长:(略)
副指挥长:(略)
成员:(略)
指挥部主要职责:(略)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略)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略)
市委网信办:(略)
市发改委:(略)
市经信局:(略)
市***:(略)
市财政局:(略)
市人社局:(略)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略)
市生态环境局:(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略)
市交通运输局:(略)
市水利和湖泊局:(略)
市卫健委:(略)
市应急管理局:(略)
市市场监管局:(略)
市总工会:(略)
市消防救援支队:(略)
市气象局:(略)
宜昌海事局:(略)
长江宜昌航道局:(略)
国网宜昌供电公司:(略)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略)
国家管网华中公司宜昌作业区:(略)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略)
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管道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研判事件现场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报告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情况。现场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污染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工作组、善后工作组。
3 风险分析和事件分级
3.1 风险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如发生管道突发事件,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影响上游油气田停工减产和下游油气供应中断。导致发生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包括:
(1)生产运行事故。管道设备故障、管道本体腐蚀或生产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中毒、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2)管道遭外力破坏。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管道,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或不法人员蓄意破坏管道设施,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局部管段因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引发管道断裂、天然气泄漏甚至爆炸,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事故。
3.2 事件分级
综合管道突发事件特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参照国家、湖北省和相关行业标准,我市管道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略)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略)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略)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略)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建立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灾害进行监测分析,并按规定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对较大(Ⅲ级)及以上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研判核实后上报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4.2 预警分级
按照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略)
Ⅲ级预警(黄色):(略)
Ⅱ级预警(橙色):(略)
Ⅰ级预警(红色):(略)
4.3 预警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进行分析研判后发布预警信息。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发布内容包括管道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对特定人群、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通知方式,确保到户到人。
4.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密切关注管道突发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由相应发布单位负责实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密切关注管道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单位应立即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向事发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2小时以内将一般管道突发事件(Ⅳ级)信息上报市政府。较大及以上管道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应于(略)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略)
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接到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重大及以上管道突发事件(Ⅰ级、Ⅱ级)应同步向省管道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
5.2 先期处置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管道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管道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疏散人员,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划分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隔离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调查核实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
(4)根据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有关规定,向受影响的地区或者部门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5)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3 分级响应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市指挥部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响应按照分级原则由相应指挥机构负责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略)
Ⅲ级应急响应:(略)
Ⅱ级应急响应:(略)
Ⅰ级应急响应:(略)
5.4 处置措施
(1)管道企业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尽快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灭火、堵漏等)。
(3)消防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石油、天然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及其他救援工作。
(4)公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会同管道企业做好现场保护,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在安全区域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并对伤员进行转运。
(6)生态环境部门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气象部门、管道企业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
(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5.5 响应终止
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6 信息发布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相关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管道企业、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伤员救治、污染物清理、交通恢复、人员安置补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善后工作。
6.2 调查评估
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以后,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查明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认定管道突发事件的性质,提出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形成管道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组织开展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管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略)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预案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保持通讯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值班电话保证(略)小时有人值守。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与相关单位(企业)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2 队伍保障
管道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力量,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消防、医疗等救援队伍是管道突发事件的重要支援和补充力量,应加强技能培训,满足应急救援需要;市指挥部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检查,在应急响应时统一指挥调配应急救援队伍。
7.3 物资装备保障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确定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要制定应急物资和装备调拨方案,完善紧急调用机制,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设立管理台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调配各类应急物资、装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立即运送相应物资赶赴事件现场。
7.4 经费保障
处置管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如因管道设备故障、管道腐蚀、操作失误、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管道企业承担;如因项目单位在管道周边违法施工或不法人员蓄意破坏管道设施等外部原因引发事故的,由涉事企业或人员承担。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宜昌市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发改委备案;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组织制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8.2 宣传培训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企业应当加强管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管道突发事件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管道企业要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8.3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开展综合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4 奖惩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扩大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略)年(略)月(略)日印发的《宜昌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府办发〔(略)〕(略)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5月(略)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