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影响减缓和恢复措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占地范围,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作业制度。施工过程中应对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沙冬青、蒙古扁桃,内蒙古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白刺、霸王采取避让措施,实在无法避让的,要采取移栽、补种等异地保护措施,确保其生物量不减少。生产运营期应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排土场、堆浸场和露天采场等区域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工作。堆浸生产结束后,堆浸尾渣应在原位进行关闭作业,关闭作业后应持续对堆浸尾渣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收集、回用。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对工业场地、排土场、堆浸场和露天采场等人为扰动区域,以当地植被采取自然和工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与周边相适应的自然生态系统。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爆破、开采、物料装卸、运输、堆存等环节均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破碎、筛分及矿石转运工序应设置于全封闭车间、站房,各产尘点产生的粉尘经车间废气处理措施收集、处理后,由各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排放(共(略)根排气筒);解吸电积车间活性炭再生酸洗废气、活性炭火法再生废气以及电积废气分别经过处理后,由各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排放(共3根排气筒);化验室破碎粉尘及化验反应废气分别经过处理后,各由1根(略)米高排气筒排放(共2根排气筒)。上述废气各类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需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略))《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 (略)-(略))相应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矿坑废水、混装车地面站冲洗废水、车间冲洗废水、废解吸液均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项目堆浸场关闭作业后,应持续对堆浸场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收集,暂存至珠拉黄金2号蓄水池,用于后续生产。生活污水经新建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略))相应限值要求后用于厂区抑尘、绿化。厂区各截洪沟排洪应按照“雨污分流”要求,汇至防洪池、蓄水池,并回用于生产。 4.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的堆浸场区、贵液池、贫液池、防洪池及溢洪道、危险废物暂存间、解吸电积车间、油库、加油站及管线等各类构筑物需确保采取有效防渗对策措施,需确保满足《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略)-(略))相应规范要求。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对堆浸场、各类池体、车间、罐体、管线等进行巡查,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等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略)-(略))《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略)-(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略)-(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略)-(略))《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略)-(略))等相关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位,根据有关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监测。 5.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各类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区标准要求。 6.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化验室废酸均属于危险废物,均需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略)-(略))要求收集,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中相关规定的厂区危废暂存库内,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采矿废石全部堆存于排土场;各破碎、转运除尘产生的除尘灰送至堆浸场堆浸,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用于现有堆浸场复垦;堆浸完成后,堆浸渣进行破氰后原位关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清运。 7.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次项目环境危险源类型、数量及其分布特点,完善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期开展演练,提高事故状态时的应急能力,降低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程度。项目在环保设施的安装、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