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检验政府规章实施效果,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略)年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等有关规定,我局计划采取简易程序对《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如下。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的主要目的,一是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梳理和分析《办法》的相关执行经验和问题反馈。二是通过评估《办法》实施效果,为我市制定城建档案地方性法规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评估小组
为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此次评估成立评估小组,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城建档案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档案馆、政策法规科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档案馆、政策法规科和市档案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
三、评估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1 | 合法性标准 | 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
2 | 合理性标准 | 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 |
3 | 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目的 |
4 | 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5 | 协调性标准 | 政府规章与同位阶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
6 | 可操作性标准 | 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7 | 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 |
8 | 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
9 | 规范性标准 | 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
(略) | 实效性标准 | 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
四、评估方法及措施
本次评估拟采用以下4种评估方法:
(一)召开座谈会。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听取《办法》自修订实施以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并对实践中发现的立法盲点与立法技术进行梳理。
(二)问卷调查与分析。
制作并发放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街政府、工程建设责任方、档案数字化服务商、社会公众等的调查问卷,了解各类主体对《办法》的知晓度,对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执法评价、守法评价以及对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三)立法比较分析。
将《办法》与上位法、同位阶相关法比较,分析其合法性、协调性,同时将与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等其他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专业性、可操作性等,并吸收其他城市立法的有益经验。
(四)文献研究。
对实施以来相关的政策、文件、报告、资料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并广泛阅读相关学术资料。将实证研究中的发现与上述资料进行对照,以增强评估的说服力。
五、各评估阶段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略)年5月上旬,成立评估小组,设计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完成评估的准备和部署工作。
(二)实施阶段。(略)年5月中旬至下旬,根据评估工作方案,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一是收集相关资料;二是召开座谈会,访谈个别专家、调研相关管理部门;三是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
(三)分析和撰写报告阶段。(略)年6月,回收并分析调查资料。分析我市城建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起草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征求专家意见。
(四)审核、提交报告阶段。(略)年7月,梳理、分析、总结前期调研成果,结合专家修改意见,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报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