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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津特年产50公里PCC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5〕9号)

2025-06-03 广西-南宁-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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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津特管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津特年产(略)公里PCC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略)

二、项目大气环境敏感点主要为西北面约(略)米处的(略)号院小区。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总体规划((略)-(略))》、崇左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天然气燃烧废气。项目设有1台 2t/h 的天然气锅炉,天然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收集后由(略)米高排气筒(DA(略))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喷涂废气。项目设有1座喷涂房,喷涂废气经密闭收集+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略)米高排气筒(DA(略))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粉料筒仓粉尘,搅拌主机粉尘,砂石料装卸料及堆存粉尘,承、插口卷焊、钢筒制作及阴极保护带连接件焊接烟尘,脱模剂贮存和使用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粉料筒仓粉尘、搅拌主机粉尘,砂石料装卸料及堆存粉尘、车辆运输扬尘、焊接烟尘等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喷漆、脱模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喷漆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有喷淋塔废水、钢筒试压废水和试验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锅炉软化处理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钢筒试压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由扶绥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金属边角料及金属粉尘、焊渣、沉渣、除尘灰、焊接粉尘、试验废物、软水制备过程中的废树脂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或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喷淋塔废水、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清洗喷枪废液、废清洗抹布及废手套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2.(略)吨/年,氮氧化物0.(略)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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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略)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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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否公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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