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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限期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决定的公告

2025-06-11 新疆-阿克-库车县
所在地区: 新疆-阿克-库车县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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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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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查核实,位于库车市文化东路以南、长宁路以东、惠民农机用地北侧地块,该处建筑用地总面积(略).(略)平方米,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及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违法建筑。

因该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该建筑物为无主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建设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略)年5月6日在库车市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关于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略)年5月(略)日在新疆日报刊登《关于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现公告已到期,截至(略)年6月(略)日公告期满,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认领,且经调查仍无法确定该处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本公告之日起(略)日内((略)年7月(略)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略)年7月(略)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若无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自行拆除的,该处建筑将被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依法对该无主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办公室电话:(略)

地址:(略)

邮编:(略)

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略)年6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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