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人士:
为规范商州区殡葬服务管理,维护丧属切身利益,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商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惠民殡葬免费和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民发﹝(略)﹞(略)号文件精神, 区民政局结合商州区实际,起草了《商州区惠民殡葬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联系地址:(略)
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
(略)年6月(略)日
商州区惠民殡葬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推动殡葬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商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惠民殡葬免费和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民发﹝(略)﹞(略)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惠民殡葬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及标准
免费对象:
1.未享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丧葬费补助,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和特困人员基本丧葬费补助政策,在商州区去世后且在商州区殡仪机构实行火化的商州区户籍居民;
2.驻商部队现役军人;
3.在商大专本科院校生;
4.因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公职人员除外)。
免费标准:
1.遗体接运费(略)元;
2.遗体火化费(略)元(普通火化炉);
3.遗体存放费(略)元(5天内);
4.骨灰寄存费(略)元((略)天内)。
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动态管理,超出免费范围,费用自理。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对象及标准
具有商州区户籍居民(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去世后,家属自愿在辖区内政府批准的公墓以壁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骨灰散撒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分三档予以补助。
第一档:(略)
第二档:(略)
第三档:(略)
第三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惠民殡葬免费办理程序
申请惠民殡葬免费补助,丧属经办人员在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审核后,经办人持相关手续在商州区殡仪馆直接办理。
申请惠民殡葬免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州区惠民殡葬免费申请审批表》;
2.逝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死亡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承诺书。
(二)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办理程序
逝者骨灰安葬(放)后,由经办人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初审报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区财政局按季度发放到镇(街道),镇(街道)通过“一卡通”发放到逝者老人,或者赡养人账户。
申请商州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需在骨灰安葬(放)(略)日以内(以公墓安葬证的日期为准)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州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殡仪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墓出具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海葬、树葬、花坛葬、壁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资料(节地生态安葬);
7.承诺书。
各镇(街道)、区民政局受理申请时,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
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经办人,材料不全或者有误,当场告知。
第四条档案管理
(一)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惠民殡葬补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二)档案资料应按年度分类归档,实行一人一件、统一编码;
(三)归档的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四)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不得损害补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逝者家属(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档案资料内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实施惠民殡葬补助政策是区委、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区民政局负责与各单位的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要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镇(街道)要做好惠民殡葬补助对象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同时落实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将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放)或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三)各提供生态安葬和骨灰楼(堂)存放等功能的公墓或殡葬服务机构要做好节地生态安葬人员档案管理,不得为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助资金后,又违规变相为逝者刻制墓碑或将寄存的骨灰再葬等违反补助政策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任何领取节地生态补助资金的个人不得以方便纪念或入土为安为由,为逝者变相刻制墓碑或将寄存的骨灰取出再葬。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补助资金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困难群众的殡葬救助标准低于惠民殡葬免费标准的,按照惠民殡葬免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略)年8月(略)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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