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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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郴州祺祥矿业有限公司清江尾矿库扩容提质改造及尾砂、废石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听证告知:(略)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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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祺祥矿业有限公司清江尾矿库扩容提质改造及尾砂、废石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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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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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汝城县延寿瑶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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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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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祺祥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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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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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蓝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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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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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祺祥矿业有限公司清江尾矿库扩容提质改造及尾砂、废石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位于郴州市汝城县延寿瑶族乡,项目总投资(略)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略)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关于<郴州祺祥矿业有限公司清江尾矿库扩容提质改造及尾砂、废石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的报告》(湘环事评环〔(略)〕(略)号)以及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相关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污染物可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项目《报告书》及批复旨在评价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环保相关要求,不作为其他非生态环境问题的判定依据,本项目可能涉及的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要求以及有色金属采选行业政策管理要求,以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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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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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方案,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工期,减小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原(略)家选厂有序拆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遗留废弃药剂、废渣、废水(液)清理后送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理。避免在雨天实施选厂拆除,修建临时废水收集设施,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雨污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落实临时截排水沟、排土区、边坡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地表剥离的表土应单独堆存管理用于后期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生产区、排土区等临时占地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车间废气收集和处理管理。选厂粗碎、中细碎、筛分、粉料仓设置密闭厂房,物料输送带采取全封闭措施,粗碎、中细碎、筛分车间、粉料仓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略)米高排气筒排放,其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表5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二级标准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企业红卫一期尾矿库清库作业、废石堆场清理时采取洒水抑尘;废石堆场设置洗车平台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废石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定期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防止二次扬尘;清江尾矿库采取多管放矿、在干滩面喷洒水等措施;选厂原料堆场采取半封闭+喷雾降尘系统+防尘网遮盖。企业生产过程中无组织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表6排放限值;无组织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浮选药剂异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达标”的要求,规范建设截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项目红卫一期尾矿库浓密废水回用于尾砂开挖,不外排;洗车平台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清江尾矿库;选矿废水随尾砂排至清江尾矿库;雨季红卫一期尾矿库回采期间汇水、临时表土堆场淋溶水、1#、2#废石堆场淋溶水优先就地回用,多余废水排至清江尾矿库。
清江尾矿库溢流水、渗滤液经坝下污水处理站(设计日处理能力(略)立方米)处理后,重金属铅、汞、镉、铬(六价)、砷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略)-(略))表1“水田作物”排放标准、锑达到《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铊达到《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其余污染因子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表2直接排放及修改单限值要求后回用于生产,多余部分达标外排延寿河清江段。
(四)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管理,选矿尾砂通过管道自流输送至清江尾矿库贮存,清库筛分废石、磁选铁屑经收集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选矿原料回用于生产,污水处理站污泥根据鉴定后的性质按要求处理;废药剂包装袋,废矿物油,含油抹布手套,化验室、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球磨、破碎、筛分、水泵、物料输送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音、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限值。合理安排红卫一期尾矿库、废石堆场作业时间,采取禁鸣、限速措施控制废石运输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2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按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点并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污水处理站设置不小于(略)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杜绝各类污染事故发生。按规范建设排污口,设置统一标志;制定监测计划,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八)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废气重金属(铅、砷、镉、汞)≤4.(略)千克/年;废水COD≤(略).(略)吨/年、氨氮≤1.(略)吨/年、重金属(铅、砷、镉、汞)≤(略).8千克/年,总量指标纳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其中废气、废水重金属总量控制指标须纳入全口径清单管理,按照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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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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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已采取网络及报纸公示、张贴公告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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