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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略)年5月(略)日(略) 时 (略) 分,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来宾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某峰驾驶桂GF*****小型轿车正运送一名乘客,该行程系乘客通过“广西滴滴出行”平台下单,从来宾市兴宾区金冠香榭里小区至来宾北站,乘客已支付车费。经核查,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随即通过广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进行查询,系统内未显示该车持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驾驶员黄某峰现场也无法提供该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黄某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略)]3 号)相关处罚标准,来宾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当事人黄某峰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案
(略)年5月(略)日(略) 时 (略) 分,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来宾市兴宾区桂中大道与祥和路交叉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来宾市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唐某锋驾驶车辆桂GT****搭载一名乘客从裕达新天地前往水上不夜城。在运输过程中,唐某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而是与乘客直接议价收取运费(略)元。唐某锋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议价。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略)]3号)的相关标准,来宾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驾驶员唐某锋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不停车检测)案
(略) 年 (略) 月 (略) 日 (略) 时 (略) 分,一辆由驾驶员张某峰驾驶的桂G*****货运车辆途经来宾市兴宾区白面不停车检测点时触发超限警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达(略).(略)吨,超出国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该类三轴货车设定的(略)吨限值标准,超限重量8.(略)吨,超限率高达(略).(略)%。检测结果显示其违法行为后,张某峰积极配合执法流程,主动前往指定地点卸载超重货物,及时消除了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情节,来宾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处罚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最终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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