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主宰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龙车镇曹湾村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曹湾村3社,占地面积约(略)m2,主要建设内容为:(略) 项目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猪待宰圈、屠宰车间产生的废气负压收集经一套生物除臭塔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主要产臭单元恶臭收集经一套生物除臭塔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屠宰车间天然气蒸汽发生器采取低氮燃烧,燃烧废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屋顶排放。柴油发电机(备用)废气经自带的消烟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期雨水与生产废水(生猪尿液、屠宰废水、分割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露天地面冲洗废水和生物除臭塔喷淋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应同时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略)-(略))中三级标准和龙车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食堂废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管道排入龙车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蒸汽发生器废水回用于待宰圈栏冲洗。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屠宰采用电击晕工艺,墙体使用吸音、隔声建筑材料,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通过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安排运输时间、厂区内减速、禁鸣等措施控制车辆运输噪声。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动物防疫要求做好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禽类、防疫废物等的处置工作。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等分区防渗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水管道、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点等严格进行重点防渗;待宰间、屠宰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用房、病死猪及病酮体暂存间、化粪池等采取一般防渗。强化日常环境管理,加强防渗设施的巡检、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略)m3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的有效收集,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采样口,根据《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在线监测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略)吨/年、氮氧化物0.(略)吨/年、二氧化硫0.(略)吨/年。废水主要污染物经龙车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略)吨/年、氨氮0.(略)吨/年、总磷0.(略)吨/年。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请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6月(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