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欣展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欣展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半导电胶辊生产线技改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原徐溜镇工业集中区)建设高分子半导电胶辊生产线技改项目(重新报批)。本次技改,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提升改造,技改后,形成年产(略)万条高分子纳米增强型橡胶条、年产(略)万支高分子半导电胶辊的产能。(略)年9月(略)日作出的批复号淮环表复〔(略)〕(略)号作废。
项目代码:(略)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利用企业现有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主要废水为循环冷却水、清洗废水、水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喷淋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清洗废水经设备自带过滤布袋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徐溜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技改项目橡胶条生产线和导电胶辊生产线共用工序配料、混炼(包含密炼和开炼)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乙醇和颗粒物经密闭车间及管道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略)米高DA(略)排气筒达标排放;导电胶辊生产线轴芯清洗、轴芯涂胶和硫化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二甲苯和硫化氢经密闭车间及管道负压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略)米高DA(略)排气筒达标排放;导电胶辊生产线喷涂、加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密闭车间及管道负压收集后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装置”处理后通过(略)米高DA(略)排气筒达标排放;导电胶辊生产线精磨、细磨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米高DA(略)/DA(略)/DA(略)/DA(略)/DA(略)排气筒达标排放;橡胶条生产线涂胶和平板硫化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甲苯和硫化氢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后接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磨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后接入“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合并通过(略)米高DA(略)排气筒达标排放。剩余未被收集处理的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
本技改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甲苯、二甲苯以及炼胶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5中排放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排放限值,磨边、粗磨和精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中排放限值,项目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甲苯、二甲苯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6中排放限值,厂界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二级 新改扩建”排放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运行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胶水、废清洗液、废涂液、废渣、废活性炭、水喷淋废水、废机油、废油桶、废桶和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略)-(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略)〕(略)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略)〕(略)号)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建设一处(略).5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危险废物;产生的杂质、废布条、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沉渣、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和废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并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在厂区内建设一处(略)m2的暂存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本项目以混炼、硫化车间,喷涂、加热车间,涂胶和平板硫化车间边界设置(略)米卫生防护距离,以精磨、细磨车间边界设置(略)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全厂颗粒物≤0.(略)t(其中有组织0.(略)t、无组织0.(略)t);挥发性有机物≤4.(略)t(其中有组织2.(略)t、无组织1.(略)t)。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1.(略)t(其中有组织1.(略)t、无组织0.(略)t),颗粒物≤0.(略)t(有组织),硫化氢≤0.(略)t(其中有组织0.(略)t、无组织0.(略)t)。
(二)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略)
(三)固体废物:(略)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