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影响减缓和恢复措施。该项目矿区范围紧邻生态保护红线,因此,项目的建设、生产要严格控制在划定范围以内,严禁施工临时工程、生产设施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保不对划定范围以外的自然生态环境,尤其是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采过程中应对内蒙古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梭梭、沙拐枣、霸王采取避让措施,实在无法避让的,应采取移栽、补种等异地保护措施,确保其生物量不减少。项目服务期满后,应拆除各场地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并对采矿区、办公生活区、废石场、尾矿库等工程区域,以及可能出现的岩移塌陷区,以当地植被采取自然和工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与周边相适应的自然生态系统。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开采、物料装卸、运输、堆存、回填等环节均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确保粉状物料进行全封闭储存,同时应加强道路维护,减少运输扬尘产生。破碎车间、筛分车间、活性炭酸法活化再生废气经处理后,各由1根(略)m高的排气筒排放(共3根)。上述废气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略))相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矿井涌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相应限值要求后,全部用作采矿工艺用水,不外排。充填管道冲洗污水、浸前浓缩废水、压滤废水、尾矿库渗滤液、锅炉排污水和软化水系统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水,均回用于选矿的磨矿工序,不外排。化验室排水和生活污水一起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略)-(略))相应限值要求后,用于矿区抑尘用水,不外排。4.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危废暂存间、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及选矿厂各类构筑物、管线需确保采取有效防渗对策措施,并定期对尾矿库坝体、各类池体、管线进行巡查,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等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略)-(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略)-(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略)-(略))、《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略)-(略))等相关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控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位,根据有关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监测。 5.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各类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略))3类区标准要求。 6.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过程中的实验固废、废液、清洗废水、废矿物油、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均需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略)-(略))要求收集,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中相关规定的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运营后,应对采矿废石及选矿尾砂进行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管理。在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情况下,采矿废石大部分在井下直接用于充填采空区,其余废石经主竖井罐笼提升至地表废石场内临时堆放,后期用于回填采空区。选厂尾矿优先用于矿井采空区充填,多余部分送到尾矿库堆存。矿井涌水沉淀污泥不出井,与管道冲洗废水沉淀物一起定期排入井下巷道采空区内。除铁器产生的铁块外售废品回收站。破碎筛分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作为原料回用于项目选矿工序。 运营过程中需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转移的相关管理要求,同时,应确保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过程的管理,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7.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项目建设特点,制订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期开展演练,提高事故状态时的应急能力,降低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程度。项目在环保设施的安装、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