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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综执城罚决字〔(略)〕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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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略)年5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京峒路(经度(略).(略)、纬度(略).(略))打井取用地下水,自(略)年4月以来,取用地下水作为学校基建施工和学生生活(洗澡、冲厕所、洗衣服)用水。(略)年4月(略)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取水井口并拆除相关设施,你于(略)年4月(略)日停止取水,剪断取水设施电源线,停止使用该取水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略)
证据二:(略)
门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三:(略)
过程和违法事实。
证据四:(略)
证据五:(略)
证据六:(略)
(略)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综执城罚先告字〔(略)〕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综执城罚听告字〔(略)〕第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略)
鉴于你位置区域城区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并能正常供水满足用水需要,你已接通公共供水管网使用自来水水源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略)年版)违法程度适用条件标准,违法情节属于较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河池市XXXX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略).(略))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计划财务股办理缴款手续,凭缴款手续到指定的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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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年6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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