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处置2万吨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嘉德固体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处置2万吨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泸县福集镇马溪河村三社实施年处置2万吨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采用电石渣和石灰为原料将其混合,建设一条电石渣综合利用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年处理电石渣2万吨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万元。 项目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略) 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全封闭,厂区路面全硬化;上料及搅拌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厂房装卸、上料、搅拌等区域设置喷雾系统,沿途道路洒水降尘。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渗滤液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由罐车拉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搅拌机、铲车等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采取基础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废机油、含油沾染物等危险废物按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次品、水泥筒仓收灰尘、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外售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电石渣堆场、成品堆场、渗滤液收集坑、生产区域、一般固体废物贮存点、危险废物贮存点等区域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电石渣堆场、消石灰产物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堆存。消石灰产物最大堆存量不超过(略)吨,储存时间不超过3天;电石渣最大堆存量不超过(略)吨,储存时间不超过1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略) 四、项目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有更新,按新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