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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扶绥县粮食仓储及加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5〕13号)

2025-07-28 广西-崇左-扶绥县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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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粮食仓储及加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略)

二、项目用地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等各类需要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项目涉及的大气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为项目南面约(略)m的渠新村、渠新小学、项目东面约(略)m的居民点。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燃烧烟气。本项目设置一台3t/h生物质锅炉,以生物质颗粒为燃料,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由(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锅炉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2.热风炉燃烧烟气。本项目共设置3台生物质热风炉,采用生物质颗粒为燃料,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由(略)m排气筒排放(DA(略))。生物质热风炉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3.粉尘。本项目烘干车间的卸料粉尘、筛分粉尘、烘干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的排气筒(DA(略))排放,大米加工车间的砻谷、辊米、抛光、打包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略)m高的排气筒(DA(略))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无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粉尘为无组织排放,经过封闭式皮带通廊,厂房封闭,定期清扫地面,厂房外洒水降尘等方式减小粉尘对环境的影响,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大米清洗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废水、锅炉废水(锅炉排污水+软化处理废水)、生活污水。项目废水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略)-(略))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管,禁止排入地表水中。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大米加工杂质(筛分杂质如稻皮、糠团、碎米、浮糠、杂色米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米粉加工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米渣。大米加工杂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米粉加工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米渣外售给饲料生产企业作为原料;废布袋外售给相关回收单位;锅炉、热风炉的灰渣外售给周边农户作为农肥使用;污水处理站的污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工业固体废物要求进行管理。

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废机油、含油抹布收集后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消声减振、 建筑隔声等。项目运营期工业噪声东面、南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的4类标准,西、北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的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0.(略)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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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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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否公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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