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略)〕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宜昌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略)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柴油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略)-(略))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含不明确排放阶段,即环保登记号码首位为X的机械);
(二)经检验后,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略)-(略))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二、实施区域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为以下道路合围区域:
(一)峡州大道、西陵二路快速路、发展大道、东方大道、东城路、小鸦路、橘颂大道、鄢南路、夷兴大道、平云三路、平云四路以西至长江;
(二)峡州大道、机场路、迎宾路、桐岭路、正大路以西至长江;
(三)夷桥路、江城大道、点军大道以东至长江。
三、管理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工业企业、物流园区、货场、港口码头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二)在实施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
(三)执行应急抢险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告自(略)年8月(略)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略)
宜昌市人民政府
(略)年7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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