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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徒环审〔(略)〕(略)号
关于对江苏卓迅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年产(略)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略)万套聚氨酯海绵及(略)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卓迅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略)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略)万套聚氨酯海绵及(略)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在自有厂房内进行建设。厂区占地共(略)㎡,建筑面积(略)㎡,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略)㎡,主要进行汽车内饰塑料件、聚氨酯海绵及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生产,达产后可形成年产(略)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略)万套聚氨酯海绵及(略)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略)〕(略)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培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南培评估〔(略)〕(略)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站,通过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略)—(略))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水,经间接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包括注塑废气、上胶复合废气、发泡废气,以及污水站恶臭废气和破碎废气。注塑、上胶复合、发泡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终经一个(略)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注塑破损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进入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的恶臭废气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中的NMHC、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和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年修改单)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NMHC、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厂界二级标准值。对于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排放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废塑料、废模具、泡沫边角料、海绵边角料、废包装袋、废活性炭、污泥、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海绵、废包装桶、废机油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略)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略)
(二)固体废物:(略)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7日
抄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