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为贯彻落实(略)年度省定重点民生实事,提升我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略)—(略)岁失业青年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略)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略)〕(略)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略)〕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面向全县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条件
优先认定符合鹿邑县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为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鹿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三)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四)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严格遵守国家、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略)年8月底。
三、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规定,就业见习是就业准备活动,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就业见习期限为3—(略)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单位名义购买),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见习人员完成见习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或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略)%,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达到(略)%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略)%。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略)年(略)月(略)日。
四、申报材料
符合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包含单位简介、见习导师配置、见习岗位计划、见习人员管理制度等);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需要提供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3)和相关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报名。
五、见习单位认定流程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参考以下步骤:(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受理。
(二)资料审核。相关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略)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考察评估。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略)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四)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六、咨询电话
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略)
附件: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2.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略)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