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独特的文化价值。为切实守护好历史城区的格局、风貌及各类历史遗迹,确保建设项目与名城保护要求高度契合,依据相关法规及《新疆库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略) - (略))》,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范建设项目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为规范库车历史名城历史城区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略)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 (略)-(略))、《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略)-(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略)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XJZJ(略)—(略))以及《新疆库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略)-(略))》等规定,制定本说明。
二、审批范围
根据空间管控规定,分为4类范围:
1.重要单体:(略)
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略)片):(略)
3.5片历史文化街区,1处历史地段:(略)
4.历史城区:(略)
三、审批类型
对以下7种建设类型进行审批:
1.修缮加固:(略)
2.立面整治(含广告牌匾):(略)
3.环境整治:(略)
4.新建:(略)
5.扩建:(略)
6.改建:(略)
7.临建:(略)
备注1:(略)
备注2:(略)
备注3:(略)
四、审批流程(详见附图)
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主动申请建设项目
(1)项目填报阶段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略)
相关要件: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需附修缮加固方案。 立面整治、环境整治类建设项目需附现状图及实施效果图。 修缮、整治、新建、改扩建、临建等建设内容需附方案及效果图。 所有建设审批项目需附房屋产权证明及产权人授权说明(附件2)。 |
(2)项目审查阶段
① 街道办事处:(略)
② 名城办:(略)
③ 除需报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公室审批外,历史城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还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文物建筑修缮加固工程,应提交至库车市文旅局,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相关建设项目应报库车市住建局审批。
环境整治、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报库车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选址及规划许可手续后,报库车市住建局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新建、改建、扩建、临建类工程时,还应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建项目应报库车市执法局审批。
(3)意见征求阶段
由责任规划师团队审查的由责师团队出具工作联系函(附件3)返回至名城办;召开专家论证会的,由专家出具审查意见返回至名城办(附件4);名城办根据审查意见出具审批结论及最终审批意见(附件5)。
以下建设项目需通过专家审查:
历史城区内对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需预先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评估论证结果要向自治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备案。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由库车市住建局(库车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会并通过方案审查。方案要向自治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备案。
(4)方案审批阶段
① 审批时间:(略)
② 审批结果:(略)
2.日常巡查
名城办负责日常巡查,责任规划师团队不定期进行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单(附件6),发送至街道。由街道监督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以书面文件通知名城办,由名城办会同责任规划师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整改核查单。
五、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施行日期
本说明自(略)年(略)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说明为准。对于本说明施行前已按原规定流程在办的规划审批项目,原则上仍按原程序办理。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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