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教罚字〔(略)〕第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略)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略)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略)
其他:(略)
(略)年8月7日上午,宜兴市教育局会同新街街道农社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街分局、环科园派出所、消防等单位对位于宜兴环科园龙池路(略)号3楼的宜兴市尚思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
现场发现机构工作人员正在对初中学生进行数学、英语、化学等学科培训,培训教室白板上有英语、数学等学科内容的板书,培训室课桌上摆放有“直线与圆的位置关系”“平移”“Unit2 Colours单元重点单词变形短语语法句型精炼”“声音是什么”等由机构自行印制的学科类培训讲义资料,现场共发现参训学员(略)名、工作人员(略)名。经调查核实,该培训班是从(略)年7月初暑假开始,对小学、初中学生提供托管服务,同时对学员进行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知识的辅导培训,培训时间段为每天的8:(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自然人身份;
3、(略)年8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反映了现场检查相关情况;
4、(略)年8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机构现场负责人胡**所作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的相关情况;
5、(略)年8月7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略)张,反映当事人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6、(略)年8月(略)日,我局对当事人举办者孙*所作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的相关情况;
7、(略)年8月7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登记的参训学员名单(略)人,反映当事人招收学员情况;
8、(略)年8月7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登记的工作人员名单(略)人,反映当事人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9、(略)年8月7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的尚思托管招生宣传广告,反映其开展学科类培训招生宣传的事实;
(略)、当事人提供的宜兴市尚思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收费清单、托管合同和收费票据若干,反映其有偿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的事实;
(略)、(略)年8月7日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的机构印制的学科类培训讲义资料若干,反映其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事实;
本单位于(略)年8月(略)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
考虑到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带纸质缴款通知书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上述款项的,请到该行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营业部账户全称:(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兴市教育局
(略)年8月(略)日
(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当事人(其中一份交银行),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随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