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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徒环审〔(略)〕(略)号
关于对江苏蓝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绿色砂浆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蓝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绿色砂浆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略)号,在现有厂区内实施绿色砂浆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约(略)m2,所有产能均在已获批的"年产(略)万吨绿色砂浆生产线项目"框架内进行置换,不涉及新增产能。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略)〕(略)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略)〕(略)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为运输车辆清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略)-(略))表1洗涤用水标准回用于运输车辆清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1#制砂线破碎、筛分、物料输送储存环节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至TA(略)脉冲布袋除尘器内处理,然后通过风机引至(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2#制砂线破碎、筛分、物料输送储存环节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至TA(略)脉冲布袋除尘器内处理,然后通过风机引至(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制粉线磨粉选粉、物料输送储存环节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至TA(略)脉冲布袋除尘器内处理,然后通过风机引至(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2#砂浆生产线投料、包装、搅拌颗粒物通过负压抽风系统收集后经TA(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通过风机引至(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3#砂浆生产线投料、包装、搅拌颗粒物通过负压抽风系统收集后经TA(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通过风机引至(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脱硫石膏筒仓呼吸颗粒物通过TA(略)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罐顶(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水泥筒仓呼吸颗粒物通过TA(略)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罐顶(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原料堆场扬尘、运输车辆扬尘通过对厂区内地面定期派专人进行路面清扫、洒水,安装喷雾设施以减少扬尘。生产过程中产生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中有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沉降粉尘、除尘灰、废布袋、废包装袋、沉淀池沉渣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相关管理要求。废包装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略)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略)
(二)固体废物:(略)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3日
抄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