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步头强能牲猪养殖农场:
你公司报送的《贺州市八步区步头强能牲猪养殖农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概况
贺州市八步区步头强能牲猪养殖农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大塘村八组长阶,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略)°(略)′(略).(略)″,北纬(略)°(略)′(略).(略)″,占地面积(略)m2,已建成猪舍四栋,现状已投用两栋,配套建设集污池、黑膜沼气发酵池、安全填埋井等粪污处理设施。养殖规模为年存栏生猪(略)头,年出栏生猪(略)头。
(二)扩建工程概况
扩建项目(项目代码:(略)
扩建项目完成后,全厂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略).3万元,环保投资占新增总投资的(略).(略)%。
(三)现有工程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猪舍和堆肥间采取人工喷洒除臭剂的方式除臭,且堆肥间未采取密闭措施。
2.黑膜沼气发酵池未进行硬化防渗处理。
3.现有工程病死猪采用安全填埋井填埋处理,不符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
4.项目未设置沼液暂存池、初期雨水池和事故应急池,厂区部分区域未建设截排水沟。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庸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略)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贺州市八步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略)-(略))》,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降低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1.在猪舍、堆肥间设置自动喷淋除臭装置。堆肥间密闭,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自动喷雾除臭系统喷雾除臭达标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
2.黑膜沼气发酵池按规定做好硬化防渗处理。
3.淘汰安全填埋井,病死猪委托贺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4.完善厂区截排水沟,配套建设2座容积(略)m3的沼液储存池,1座(略)m3的初期雨水池和1座(略)m3的事故应急池。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采取洒水、设置围挡、限制车速、堆放物料与运输车辆覆盖毡布等防尘措施。
2.运营期严格落实恶臭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控制养殖密度、加强舍内通风、优化饲料、及时清粪、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3.堆肥间采取负压密闭收集+自动喷雾除臭系统,废气收集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标准后通过1根(略)m排气筒(DA(略))排放;沼液储存池加盖密闭,并定期喷除臭剂;黑膜沼气池覆膜密闭,沼气经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厨房生活用气,多余部分引至火炬装置燃烧。
4.加强运营期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确保氨气、硫化氢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面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实行雨、污分流。运营期液体粪污经黑膜沼气池发酵后储存在沼液储存池,用于消纳区施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消纳区施肥;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沉淀后用于配套的消纳区施肥。项目废水不外排。
3.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对集污池、黑膜沼气发酵池、沼液储存池、堆肥间等重点防渗区域按照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等效黏土防渗层≥6.0m,渗透系数<(略)×(略)-7cm/s。其中黑膜沼气发酵池、沼液储存池采用抗渗混凝土钢筋结构,底部和池壁硬化并敷设HDPE防渗膜。
4.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按监测计划进行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建筑垃圾和开挖的土石方运至规划部门指定地点堆放处置。
2.运营期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猪粪、沼渣、饲料残渣等固体粪污收集至堆肥间发酵成有机肥基肥后,委托贺州市甘李氏种养专业合作社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至八步区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综合利用或委托其他有相应处置能力的粪污处理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猪委托贺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防疫废物交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无害化处理;废脱硫剂由原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建设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分别做好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取水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