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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种植树木的行为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凡在陶邓镇辖区范围内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树木(包括但不限于速生桉树、果树、苗木等)以及闲置、荒芜耕地,务必在(略)年9月(略)日前整改复耕,包括砍伐桉树、挖除树根、恢复耕作条件等。逾期不清理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依法进行强制清理整治,一切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种植人自行承担。
二、政策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略)
(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严禁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严禁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严禁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达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实行“零容忍”态度,对辖区内新出现破坏耕地及基本农田种植速丰桉树、林木、苗圃等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干扰、阻挠执法活动或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监督电话:(略)
特此通告。
来宾市兴宾区陶邓镇人民政府
(略)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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