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住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粪污收集池未及时清运,养殖粪污从第四级沉淀池外溢至周边林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略)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 (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