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略)年永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我局分别于(略)年6月(略)日、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从集粪池抽出进行综合利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 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明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略)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略)版)表(略)通用裁量表:(略)
罚款(大写)贰万肆仟叁佰肆拾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