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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骨料(株洲)有限公司压滤土临时贮存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2025-09-18 湖南-株洲-株洲县
所在地区: 湖南-株洲-株洲县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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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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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骨料(株洲)有限公司压滤土临时贮存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压滤土临时贮存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太水田村

建设单位

华新骨料(株洲)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株渌环评表〔(略)〕(略)号

审批日期

(略)年9月(略)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华新骨料(株洲)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新骨料(株洲)有限公司压滤土临时贮存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华新骨料(株洲)有限公司拟投资(略)万元在渌口区龙船镇太水田村新建压滤土临时贮存场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略)m2,有效容积约(略)万t(约(略)万m3)。临时贮存的压滤土仅来源于华新骨料(株洲)有限公司华新绿色骨料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略)

根据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株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略)版)的通知》(株环发〔(略)〕(略)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大气环境管理。施工期施工工地应严格落实施工场地扬尘防治“8个(略)%”的要求,出入工地车辆清洗、易起扬尘作业面湿法施工、渣土密封运输、裸土物料覆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营运期废气包括车辆运输扬尘、固废卸料扬尘、贮存作业扬尘、车辆尾气等。项目运输车辆采取加盖篷布、封闭仓等相应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对车辆运输道路扬尘采取洒水抑尘、控制车辆速度、定期清扫路面、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等措施;对固废装卸扬尘采取降低物料卸料高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措施;对贮存场作业扬尘采取定期对作业面堆填料洒水、贮存区表面进行全面覆盖等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废水环境管理。采取“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立给排水和污水处置设施。施工期应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营运期洒尘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临时贮存场渗滤液经(略)m3收集池+(略)m3/d絮凝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至湖塘港;生活污水依托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现有设施进行处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标准限值;铊执行《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2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废(渗滤液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沉淀污泥、车辆冲洗污泥)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管理。

5.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土石坝、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雨水收集导排系统等建设。项目临时贮存区域为重点防渗区,贮存防渗要求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相关要求;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6.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略)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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