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位于合江县、叙永县境内,主线起点为合江县先滩镇东侧川渝省界处,途经合江县先滩镇、福宝镇,叙永县大石镇、水尾镇、天池镇和龙凤镇,止于叙永县龙凤镇西;合江支线起于白鹿镇西北,与G(略)成渝环线相接,经合江县白鹿镇、甘雨镇、福宝镇,止于福宝镇南,与项目主线相接并设置枢纽互通立交。 项目主线全长约(略).(略)千米,共设置桥梁(略).(略)米/(略)座(含互通主线桥),其中特大桥(略).5米/1座,大、中桥(略).(略)米/(略)座,涵洞(略)道;隧道(略).(略)米/(略)座(双洞),其中特长隧道(略).(略)米/4座,长隧道(略)米/4座,中隧道(略)米/2座;互通式立交7处,服务区1处,停车区2处。项目合江支线全长约(略).(略)公里,共设置桥梁(略).5米/(略).5座,大、中桥(略).5米/(略).5座;互通式立交4处。 项目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其中主线起点至叙永西枢纽段,设计速度(略)公里/小时,路基宽度(略)米,桥梁和路基同宽;叙永西枢纽至止点段及合江支线,设计速度(略)公里/小时,路基宽度(略).5米,桥梁和路基同宽。项目总投资约(略).(略)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略)亿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已纳入《四川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略)—(略)年)》。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基础〔(略)〕(略)号),以及《关于同意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项目核准有效期延期的复函》(川发改基础〔(略)〕(略)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环境管理,控制施工范围,妥善保存路基开挖及临时占地的表土,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对施工人员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针对占地范围内的古树和桫椤制定合理的移栽方案,实施就近移栽保护;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古树、桫椤和福建观音坐莲采取围栏、挂牌等就地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复函》(川林保函〔(略)〕(略)号)相关要求。 (二)加强对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内永久占地范围,不得违规设置临时工程,进一步优化减少环境敏感区内的地表工程数量或占地面积,切实减少环境敏感区占地和对动植物的扰动。优化施工方案和时序,尽量缩短环境敏感区内施工时间,结合环境敏感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境需求开展生态修复。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临近水体的桥梁尽可能在枯水期施工,并优化施工工艺、设置围堰(挡),防止施工泥浆、土石方等进入河道。隧道施工过程中须采取有效的超前探水预报、封堵控制措施,隧道涌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农林灌溉。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施工场地冲洗废水、冷(热)拌站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可依托周边居民现有设施处理;不具备依托条件的,经新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作农肥,或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转运至附近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营运期服务区、停车区废水经隔油沉淀+生化处理后用于农灌、绿化,收费站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用于农灌、绿化。 项目涉及合江县甘雨镇堵水丘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福宝镇大漕河铁匠屋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路段,应加强对施工废水、泥浆的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布设弃渣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工程,禁止将废水等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设拌和站、堆料场、预制场、弃渣场等,尽量远离学校、居民点等敏感点。拌合站须密闭拌和,沥青拌和设备配置消烟除尘装置,混凝土拌和设备配置布袋除尘设施。加强施工场地管理,采取合理设置围栏、定期清扫、洒水降尘、遮盖运输、地面硬化等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施工区域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落实并优化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及建设工作,营运近、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降噪效果。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以及声屏障安装条件,对远期预测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道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六)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沿线临近、跨越水体的桥梁和路面设置连续的防撞墩、警示标志、监控系统等,针对大槽河大桥、沙岩子大桥、永合河大桥、永宁河特大桥等桥梁工程,以及穿越甘雨镇堵水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面设置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控制和降低交通运输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及其他危险品车辆的运输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其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