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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徽洋工贸有限公司年产金属水暖配件4500吨、塑料卫浴配件1000吨、橡胶密封圈50吨项目)

2025-09-22 福建-泉州-南安市
所在地区: 福建-泉州-南安市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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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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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徽洋工贸有限公司年产金属水暖配件(略)吨、塑料卫浴配件(略)吨、橡胶密封圈(略)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建设地点:(略)

三、建设单位:(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总占地面积(略)m2,共建设4栋厂房,总建筑面积(略).5m2。拟从事金属水暖配件、塑料卫浴配件、橡胶密封圈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红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注塑、吸塑、吹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

红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参照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表A.1标准限值;喷砂、抛光、喷粉、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限值;固化、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表3、表4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略)/(略)-(略))表4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标准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注塑、吸塑、吹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修改单),厂界监控点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修改单),厂区内监控点NMHC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表A.1的相应规定。

项目烘干、固化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符合《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略)〕(略)号)的排放标准,鉴于《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略)〕(略)号)未对燃烧废气烟气黑度进行规定,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限值。由于喷漆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物均有颗粒物,颗粒物排放浓度从严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略)〕(略)号)的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监控点执行标准、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浓度限值标准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表4浓度限值。

6.3噪声

项目在经过采取降噪措施后,运营期昼间、夜间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区标准限值,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不含乳化油的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地面收集的粉尘、橡胶密封圈边角料、废滤芯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各类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含乳化油的金属边角料收集过滤至静置无滴漏后利用压铁机打包压块暂存于危废间,利用过程豁免,可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乳化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污泥、水性漆渣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略)

地址:(略)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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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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