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安县白塘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调整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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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白塘水库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白塘水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就白塘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调整范围
定安县白塘水库。
二、划定依据及成果
根据《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琼府办〔(略)〕(略)号)、《防洪标准(GB/(略)-(略))》、《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技术政策性文件而划定,划定成果详见附件。
三、管控要求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下列行为:
1.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
2.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3.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2.围库造地;
3.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4.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5.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6.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在水利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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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9.(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