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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5〕21号

2025-09-25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所在地区: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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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略)〕(略)号

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放污染物。现场委托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沥青拌合站废气排气筒污染物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略).3mg/m3、(略)mg/m3、(略)mg/m3。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你单位分类为“序号(略),行业类别为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略)—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略)(单晶硅棒,沥青混合物)”,属于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略)年6月4日,你单位经理鲁新河提供大庆市通达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鲁正江、鲁新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鲁正江、企业经理鲁新河的身份;

2. (略)年 6月4 日,你单位经理鲁新河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大庆市通达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鲁新河协助我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 (略)年6月4 日,我局执法人员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前进村东干线旁边(略)公里处大庆市通达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略)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前进村东干线旁边(略)公里处大庆市通达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调查询问的情况;

[if !supportLists]5. [endif](略)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3张,视频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的情况、废气排气筒正在排放废气和现场委托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的情况;

6.(略)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已停止生产,改正态度为积极改正的情况;

7.(略)年6月(略)日,你单位经理鲁新河签署《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8.(略)年7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打印的《大庆交投沥青混合物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你单位经理鲁新河提供大庆交投沥青混合物有限公司向大庆市通达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资产移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大庆交投沥青混合物有限公司已注销并且该沥青拌合站产权归属大庆市通达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9.(略)年6月(略)日,你单位经理鲁新河提供你单位(略)年向城管局运送标号AC(略)沥青混凝土的出库单1份,你单位(略)年碎石、机制砂、沥青进库单各1份,你单位(略)年沥青进货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沥青拌合站场地租用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已经投入生产的情况;

(略).(略)年6月(略)日,你单位经理鲁新河提供你单位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前进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场地合同,证明你单位租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前进村土地作为生产场地的情况;

(略).(略) 年6月8日,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庆市通达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略)

(略).(略)年6月(略)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略)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略)楼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庆市通达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略)

(略).(略)年6月(略)日,你单位经理鲁新河提供《关于(略)×(略)t/a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建审(略)[(略)]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并且沥青混凝土生产流程存在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工序;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站查询记录截图2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 (小微企业名录 )查询记录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略).(略)年8月(略)日,你单位经理鲁新河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情况;

(略).(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刘舰、郭惠宣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略)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略)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 (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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