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环境影响
1、施工期
(1)大气环境
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主要来自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柴油发电机废气、清淤过程产生的异味气体等。
(2)水环境
施工期可能对水环境影响主要来自于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前期调水、施工期排水、淤泥脱水尾水和施工活动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3)声环境
主要是施工现场各类施工机械、施工车辆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有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河道清淤淤泥等。
(5)生态环境
主要包括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对植被的影响、对水生生态的影响、对景观环境的影响等。
2、运营期
本工程为河道清淤及岸线整治项目,运营期无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产生。
二、主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
(1)大气环境
严格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分段施工减少暴露面积,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淤泥封闭罐车运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清淤恶臭,降低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机械禁用区规定及排放标准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做好日常运行维护。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编码登记并张贴环保标识后方可进出施工现场,同时在“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查验”微信小程序上进行记录。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运输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
(2)水环境
施工期间河道内设置沉淀段,导流排水经沉淀后抽排至已清淤河道段;水力冲挖产生的淤泥抽出由封闭罐车外运至承接淤泥脱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脱水,尾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施工现场周边现有市政基础设施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严禁将施工期废水直接向水体排放或平地漫流。
(3)声环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优化布置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及运输车辆走行路线,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4)固体废物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清淤过程产生的垃圾定点收集后委托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按主管部门要求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清淤淤泥由封闭罐车外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脱水后委托具有污泥综合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间坚持“随施工、随保护”原则,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设置围挡封闭施工,减少对现有植被的破坏。
施工道路应尽量利用施工区域内已有的道路,车辆运输均沿工程附近已有道路进行运输,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对植被的破坏。
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随意砍伐破坏施工区外的植被、作物,避免施工区外围植被的破坏。
规范施工行为,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禁止运输车辆鸣放高音喇叭,以降低施工环境噪声,减轻施工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禁止将施工排水和固体废物等随意排入地表水体,禁止在周围地表水体刷洗器具,严禁捕捞水生生物。
施工过程中定期检查施工机械,杜绝滴漏油污。
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河道内的废弃物,及时补水,恢复河流生境。
(6)文物保护措施
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南运河)保护区划内天津市中心城区排涝通道建设工程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清淤及整治工程(第二批次)文物影响评估》,本工程建议采取以下文物保护措施:
该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在全面进行考古勘探工作后,在确定工程建设范围内不涉及地下文物埋藏的基础上,方可开工建设。
河道清淤工程在满足排涝输水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维持原河底泥水土环境,减少清淤量。
注重运河文物及周边环境的展示利用,对岸线整治施工前、过程中及建成后做好照片记录,并设置相应的标识牌,相关照片及信息记录在文物部门进行存档备案。
工程施工阶段应加强对南运河周边环境的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流程防止重复施工、重复挖掘等行为。
施工期间设立专人统一管理施工区文物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并完善各种文物保护对策,及时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中产生的文物问题。
2、运营期
加强对植被恢复工程的养护管理,对未成活苗木等及时进行补种。
加强管理人员水生生态保护宣传,树立良好生态保护意识,制作相关环境保护手册、警示牌、管理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