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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8万立方米饰面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9-30 广西-贵港-港南区
所在地区: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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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沪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8万立方米饰面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略)

项目已取得贵港市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基本符合《贵港市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略)-(略))((略)年修改)》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选址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略)年)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切割、砂光、修边工序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达标处理,涂胶、贴面热压工序的废气经三级活性炭达标处理,上述废气通过1根(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限值要求(其中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略)%执行)。2.严格落实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表A.1中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胶渣、含胶粘剂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略)号)要求,单独收集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胶水桶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3.废包装物、边角料、布袋除尘及车间沉降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各自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设备安装位置,设减震垫减少振动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关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略)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年第(略)号)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排污许可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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