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
明江镇东堡木炭厂年产约(略)吨环保型机制炭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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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明江镇东堡木炭厂:
你单位报来的《宁明县明江镇东堡木炭厂年产约(略)吨环保型机制炭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崇左市宁明县明江镇凤璜村解放屯坡东堡弄旺林木业公司旁,属未批先建性质。项目代码:(略)2。项目拟建一条年产约(略)吨环保型机制炭生产线,主要建设炭化炉区、加工区、办公宿舍区、原料区、成品区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为(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略)%。
二、根据《宁明县明江镇东堡木炭厂年产约(略)吨环保型机制炭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通过工地洒水、运输车辆慢行等措施,降低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营运期烘干废气、制棒烟气及炭化废气经旋风除尘+喷淋塔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场地内设置临时雨水排水沟、隔油沉淀池,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上清液可循环使用或用于施工场地的降尘用水,尽量减少雨季施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淋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并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略)-(略))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对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略)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选用先进高效、低噪声设备,做好生产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各类设备等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加强车间周围及厂区四周的绿化,以起到削减噪声的作用。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降低环境风险。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建设;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建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宁明生态环境局。试生产期内,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五、我局委托崇左市宁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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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市宁明生态环境局
???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