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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泉州段))

2025-09-12 福建-厦门-
所在地区: 福建-厦门-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2日
进展阶段: 注册/登录 即可查看 投资总额: 注册/登录 即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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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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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泉州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开时间:(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建设地点:(略)

三、建设单位:(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五、项目概况:

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泉州段)线路起自福厦高铁泉州东站,途经泉州台商投资区、丰泽区、晋江市、南安市,至围头湾泉厦交界处,线路总长(略).(略)km,其中地下段长(略).(略)km,地面段段长(略).(略)km。全线共设车站(略)座(含2座预留站),其中地下站7座,高架站6座;新建车辆段1座,新建应急指挥中心1座,新建2座主变电所,项目总投资(略).(略)亿元。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及我局批复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海洋环境

项目涉海工程为泉州湾隧道、寿溪大桥和围头湾大桥(泉州段)。泉州湾隧道采用盾构施工下穿海域,盾构始发井和接收井均位于陆域。寿溪大桥和围头湾大桥需要设置栈桥和围堰施工,要求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施工栈桥,以恢复海域原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围堰和建筑垃圾,将施工中产生钻渣、废弃泥浆等及时运到指定场所处置;浅水区桥梁基础施工应尽量选择在低潮露滩时施工;加强对海洋动物的保护;采取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方式对项目用海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进行生态补偿。

(2)生态环境

施工前应剥离保存表土,用于后期绿化和复垦。完工后,尽快实施护坡和植被恢复,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草花比例,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提高施工人员保护意识,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方式,减少对动物的影响。严格控制占用公益林和天然林,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林地恢复补偿费。

(3)声环境

地上线列车运行噪声影响,采取设置2m高声屏障、3m高声屏障、全封闭声屏障、半封闭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后,现场达标区预测值仍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对现状超标的敏感点,实施降噪措施后以基本不恶化现状。

(4)振动环境

本项目报告提出采取中等减振措施,高等减振措施,特殊减振措施等。在采取减振措施后,各敏感点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略)-(略))、《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略)-(略))中相应标准要求。

(5)水环境

车辆段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与生产废水经格栅-调节沉淀隔油-气浮工艺处理后,一并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车站及应急指挥中心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标准B 级控制要求。

(6)大气环境

建议在风亭通风道内壁贴瓷砖,粉刷抗菌涂料,防止细菌滋长,对风亭进行绿化覆盖,进一步消除风亭异味的影响。车辆段的职工食堂厨房设置专用烟道,油烟采用餐饮油烟净化器处理,经处理后厨房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限值内。

(7)固体废物

运营期产生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车辆段产生的生产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后进行资源再生与回用。车辆段产生的危险废物,设置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妥善处置;主变电所维护产生的废油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8)土壤和地下水

项工程运营期在正常工况下,采取防渗、防污措施后污染物能得到有效防控。提出对车辆段结合功能布局采取分区防渗,对污水处理站重点防渗;其他区域地面硬化应满足相应地下水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加强维护和环境管理,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

(9)环境风险

对海洋环境产生危害的最大可信事故是运营期围头湾大桥(泉州段)通航船舶碰撞大桥桥墩造成的燃料油溢漏入海事故,提出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桥墩设置船舶防撞设施,编制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措施。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工作后在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环评信息,进行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信息公开。在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在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项目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稿信息公开,在项目用地及附近进行张贴公告,并在《泉州晚报》登报公示。项目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接收到7份群众反馈的项目有关环保的意见,并进行了及时回复与采纳。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略)

地址:(略)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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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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