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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宿连航道宿迁段二级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9-30 江苏-连云港-连云区
所在地区: 江苏-连云港-连云区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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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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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略)〕(略)号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由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宿连航道宿迁段二级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连航道作为徐宿连通道的一部分,起自京杭运河陆运河节点,终点位于古泊河与盐河交汇口,全长(略).4km。其中宿迁段起点为宿豫区境内的京杭运河,终点为沭阳境内的宿迁、连云港界,总长度为(略).2km。本项目航道整治范围为K1+(略)~K(略)+(略)、K(略)+(略)~K(略)+(略)段,航道整治里程(略).8km,沭阳县沭新河庙头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在本次工程整治范围内。项目新增永久占地(略).(略)hm2(基本农田(略).(略)hm2),临时占地共计(略).2hm2。主要建设内容为航道工程、船闸工程、桥梁工程、水利工程、服务区工程、配套工程。全线按二级航道标准进行整治,设计航道底宽不小于(略)m,最小通航水深为4.0m,最小弯曲半径为(略)m;新建枣林复线船闸、明庄复线船闸以及元兴复线船闸3座Ⅱ级船闸;新建水上服务区2处;改建桥梁7座,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不小于(略)×7(m)。

此项目符合《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略)-(略)年规划》(苏政复〔(略)〕(略)号)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省发改委批复(苏发改基础发〔(略)〕(略)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项目需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计划,认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采取无害化措施,切实降低对航道及沿线区域的不利影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期表土剥离应单独堆存,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复垦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按规定对临时占地实施生态修复。严格落实报告生态补偿措施,缓解和减轻工程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设置围挡,在确保安全等前提下,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密闭围挡酒水抑尘、道路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等无组织排放。合理确定混凝土搅拌站、水下方干化场、物料堆场等与居民点的控制距离,防止废气扰民。

施工期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运输工具及燃料,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混凝土搅拌站需采取全封闭作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米高排气简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标准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略)/(略)-(略))要求限值。水下方干化场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工程配套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只作为项目临时配套设施,产品不得外售,你单位需在施工结束后、“三同时”验收前对该混凝土搅拌站整体进行无条件拆除,并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废进行规范处置。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水下方干化场需在四周设置围堰、排水沟,必要时加高加固,泥浆水采取三级沉淀处理,水力停留时间达到(略)小时以上,尾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中周边水体标准后就近排入周边沟渠;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略))回用于周边绿化、洒水降尘;车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机械冲洗,不外排;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拌合废水经沉淀、中和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得向施工水域排放。

运营期船闸、服务区产生的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略)-(略))中绿化标准后回用于船闸、服务区周边绿化浇洒、道路清扫等;船舶应按照《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配备生活污水和油水分离器,产生的生活污水、油污水于沿线水上服务区、船闸、码头接收上岸,再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在水域内排放。沭新河庙头水源地边界处需设置标志标牌,同时需加强往来船只管理,严禁向水体排放废水及固体废物。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需采取有效消声、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切实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许可。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项目运营期须加强对船舶的管理,通过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等措施,减少船舶交通噪声对航道沿线居民正常生活、休息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干化后的水下方以及水上方等固体废物按《报告书》要求妥善处理处置,船舶垃圾上岸接收处置,不得向外环境排放,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运营期船闸、服务区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维修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收集处理,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沿线船舶垃圾上岸接收处置,再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垃圾。

(六)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与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建立应急体系和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施工期挖泥船和运营期运输船舶的调度和管理,避免因碰撞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交通部门要强化对航道内船舶的监督管理,航道全线禁止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名录((略)版)》中危险化学品。

三、你单位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沭阳生态环境局、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等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略)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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