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严格按照评价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根据要求按程序办理。 (三)做好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 1.控制施工运输车辆车速、载重,并采取定期增湿和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蓬布等措施,以减少施工扬尘量。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环函[(略)](略)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略)](略)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令第(略)号)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应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依法限制夜间施工,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略))的要求。 3.施工时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埋地式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4.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清运至指定场所;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期清运、集中处理。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其他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以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完毕,临时工程应及时进行绿化或复垦。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电磁辐射防治措施。运行期间变电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应满足能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略)-(略))中(略)V/m、(略)μT的标准限值要求。 (五)运行期间变电站厂界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略))2类标准限值要求。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略))2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废铅蓄电池和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擅自外排。贮油坑、事故油池防渗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单位清理。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贮油坑、事故油池等设施建设应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略)-(略))设计规程要求。 (八)定期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