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中孚水稳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奇峰镇德智建材经营部: 你经营部报送的《泸县中孚水稳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经营部拟在泸县太伏镇永利村三社实施泸县中孚水稳站建设项目,购置搅拌机、破碎机等设备,建设一条片石破碎生产线、一条水稳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碎石、机制砂(略).5万吨/年,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略)万吨/年的生产规模。碎石、机制砂优先自用于水稳料生产线。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 项目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略)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堆场全封闭,物料采用封闭廊道输送,生产车间堆场及厂区边界安装高压喷雾降尘系统;水泥储存粉尘经仓顶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厂房内自然沉降;原料投料、配料粉尘,水稳料拌和粉尘经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厂房内自然沉降;片石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略)米高排气筒(DA(略))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分别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交由就近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采取基础减振、设备减震垫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沾染物按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沉淀池沉砂、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贮存点、生产厂房、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池等区域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略) 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项目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进行排污登记。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经营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