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为建设府村路(桃浦路-礼泉路)道路新建工程(第三段:(略)
该项目已经区发改委以普发改投〔(略)〕(略) 号、普发改投〔(略)〕(略) 号文分别核发项建书及项建书调整批复;经你局以沪普规划资源选预〔(略)〕(略)号文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
现经审核,上述 (略).(略) 平方米建设用地中,(略).(略)平方米储备土地已经沪普府土〔(略)〕(略)号文收回国有;1.(略) 平方米已经沪普府土〔(略)〕(略) 号文收回国有;3.(略) 平方米已经普府土用〔(略)〕(略)号文收回国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意收回剩余(略).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海市普陀区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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