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总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供销合作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略)年度全区诚信建设工程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略)〕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我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版)》进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3.0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3.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印发实施,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按照本行业管理标准,负责开展符合《目录》标准的诚信示范企业、诚信标杆企业推荐申报工作和列入《清单》诚信企业的具体激励。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纳入选树范围企业的监管,对激励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停止对其开展的激励措施。
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需要新增和调减《目录》《清单》相关事项内容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书面来函告知我委,我委对《目录》《清单》适时动态调整。
四、本《目录》《清单》仅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的诚信典型选树和守信激励。
五、《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版)》即时废止。
此通知。
附件:(略)
2.《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3.0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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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略)